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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7)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首先,应该改变过去行业协会功能过于单一的局面。我国行业协会长期以来一直过于偏重管理职能,当然这并不是意味着管理职能不需要,但决不应局限于此。世界各国的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从来就不是“管理”而是“服务”和“自律”。因为行业协会本身就是利益需求多元化的产物,不仅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要求不会完全一致,即使为了所谓“共同利益”而走向联合的行业组织为了满足企业的利益需求而行使的职能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所以管理是必要的,但是这里的“管理”应该是行使一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行政机构中分离出来的调控职能,而绝不是倒行逆施地成为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自由、控制行业运作甚至滋生腐败与权力寻租的帮凶。成员企业的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必须以行业协会职能扩大、功能多样为保障。试想一个被行政机构牢牢控制的“二政府”如何为成员企业的利益鼓与呼?所以当务之急是扩大行业协会的功能职权――说到底也就是一个政府放权的问题。真正让行业协会行使一部分原政府行使的职能,如制定行业标准,监督成员企业执行产业政策,信息咨询与发布等等,使得行业协会真正代表企业,服务企业。

    其次,拓宽行业协会的功能范围的同时,明确其与行政机构的权限划分。现实中政府在转移职能时,可能将原先一些不合理的职能转移到行业协会,利用其控制成员企业或维持行政性垄断。这就要求在立法上必须明析政府和行业协会以及企业自身的权限,各个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作为行业协会来讲,应该成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中介,不仅和政府而且和成员企业之间都要保持合理的距离。有独立的人格才会有独立的权利,从而独立地行使权利并承担责任。

    2.行业协会的权力来源和人员组成结构混乱不堪。行业协会依其权利来源一般分为授权型和自发型两种。我国的行业协会尤其是授权型行业协会其权力来源于政府的授权。有学者指出行政机构对行业协会的委托授权实质上不过是将一些本应还权于市场和社会的权力从政府的一个口袋挪到另一个口袋而已。而相应接受委托授权的行业协会其权威之取得也是建立在这样一些行政性垄断授权的基础上而非市场中的企业的心理认同。[24]另外,由于我国行业协会大多是在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所以行业协会成为了机构改革过程中安置原来的行政人员的“蓄水池”。不仅行业协会的任职人员仍由从原行政机构退居二线或者重新安排的人员担任,而且大多数还是采用行政任命的方式,再配之以少数来自学校、科研机构的学者,真正来自成员企业的人士少之又少。从权力来源和人员组成上就显示出浓厚的“官办”色彩,使得行业协会企业成员代表性差,覆盖率低。

    针对上述缺陷,有必要改变行业协会的权力来源方式,鼓励行业间自主联合成立协会,即使依授权成立的行业协会,也要做到充分授权、充分放权。对于已经合法成立的行业协会,必须承认其充分的独立地位,把行业协会建设成为“官民协调体制”中连接政府和市场的中介。行业协会作为独立主体应该向政府昭示其独立性、民间性,向成员企业昭示其集体性。在人员组成上必须把人事权交给企业本身,应该充分体现行业协会的代表性。严格说来,在职官员应该远离行业协会,也不能间接地对行业协会的人事组成变动发号施令。

    3.与人事权不独立的窘境向对应的是我国行业协会的财权大部分也是掌握在上级行政机构手中。如果经费来源问题不从根本上得到合理解决,那么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就只是一句空话。在这一点上,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做法。[25]一般说来,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来源于会费、各方的慈善支持、公共部门的支持以及自身服务的收入等。在美国,非营利组织的绝大部分的收入来自于其服务收入(56.6%),公共部门的支持和慈善支持分别只有30.5%和12.9%,其大部分经费来源于服务收入的事实充分反映了美国的市场机制的发达和市场竞争观念的深入人心。而在德国,非营利部门以具有强有力的政府支持为显著特征,同时反映了其长期的与所谓“补贴原则”相结合的社会福利政策。德国的非营利部门的经费中来自公共部门的收入高达64%,远远高于40%的世界平均水平,而来自慈善支持和会费的仅为3%和32%。在日本,会费则占其非营利部门经费的主导部分(52.1%),慈善收入仅占2.6%,但由于日本长期以来国家主义与合作文化的传统,来自公共部门的支持也达到了45.2%.通过上述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各国的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来源比例实际上和该国的国情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息息相关。但是其来源大都是分散的、多元化的而非仅仅来源于行政拨款等公共部门的支持。当然,“非营利部门”这个概念的外延远远大于本文讨论的行业协会,所以必须进一步缩小分析范围。通过对数据的进一步研究可以看出,会费主导型的经费模式主要集中于商业性、职业性组织与文化娱乐领域的非营利组织,例如劳动者联盟,行业协会等,而公共部门支持主导型的经费模式则主要集中于卫生保健、教育、社会服务等福利领域。因此,我国的行业协会经费来源也应该是主要来源于成员企业的会费收入,同时在提供咨询、信息交流、专业培训教育等服务时也可以收取适当费用。另外,应该积极拓宽筹措经费的渠道,吸引私人或基金会的慈善捐赠等等,摆脱对公共部门财政支持的依赖。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防止演变为“乱收费”。这个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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