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车撞狗”案引发的法律思考(1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第一、前提条件不完全具备。    前文已分析,这种无过错责任是以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的作业为前提的,可是并不是所有的“车撞狗”案件的“车辆”都是“高速运输工具”,首先非机动车应排除;再者,机动车也并非就是“高速运输工具”,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所列举的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虽然是机动车,但并不是“高速运输工具”,故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车撞狗”案件中的车辆方都要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只有是“高速运输工具”的车辆撞狗,才具有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

    第二、大多的免责情况缺乏举证的可能性。    如果“车撞狗”案件中的车辆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车辆方是否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呢?回答也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只有这样才能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高速运输工具”和狗相撞案件中的适用存在二个问题:

    一是怎样才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呢?

    狗被车撞,受害人应当是狗的主人,如果是狗的主人故意将狗置于道路上,或是唆使狗撞车,这倒好办,还存在有举证加以证明的可能(这种情况如果造成严重的车毁人伤亡的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狗的主人为间接正犯,还应受到刑事制裁的);但如果狗的主人故意(或过失)造成应圈养的狗未圈养(狗的主人可能没有让狗被车撞的故意),或狗主人不想再饲养狗而希望狗被车撞的这种故意,后的确导致狗“违章”在道路上行走、跑动而被车撞。再说狗也是有思想的动物,也可能因意志失控或其他自身的原因而故意撞向车辆,这些情况下要怎样才能证明“车撞狗”是狗的主人间接故意或狗的故意呢?笔者以为,这种举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那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设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的免责条件在这里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这样实为“狗撞车”的“车撞狗”案件,还要求车辆方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要为狗的主人的间接故意或狗的故意承担责任,这无疑是将“狗权”置于“人权”之上,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其次,如果车狗相撞案件是因狗的主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将狗置于道路上或故意唆使狗撞车而导致,这样,狗被车撞所造成的损害不是受害人(狗的主人)故意造成的,故意人不是受害人,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严格过错责任的规定,车辆方虽然没有过错,但因为狗被伤害就要为第三人的过错而承担责任,“狗的利益高于一切”?这在情理上也说不过去,这种情况理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三,法条的适用对象无法确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及法律解释学中的体系解释的方法,即说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在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内。这里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包括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财产的损害也就包括狗将车撞坏的情况。问题出现了:道路上正常高速运行的车辆在未能预见“违章”狗突然出现的情况下发生“车撞狗”,造成狗被撞伤或死、或车辆被狗撞后造成车辆变形、漆面脱落等财产损失、或造成更为严重的车毁人伤亡的交通事故,这种情行实为“狗撞车”,那么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呢?是对车辆方适用无过错原则还是对狗的主人无过错原则呢?还是适用过错原则?车辆被狗撞后造成车辆变形、漆面脱落等财产损失由谁承担?狗“违章”上路造成车辆损坏、或严重的车毁人伤亡的交通事故,如对车辆方适用无过错原则(前文已分析,大多的免责情况缺乏举证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车白被毁坏、人白被伤亡”,难道狗或狗的主人就没有责任(无异于“狗权”大于“人权”)?或者要分为车辆无损坏而狗受伤(死)、车辆被狗撞损坏而狗未受伤、车辆及狗都受损伤这三种不同事故后果来决定不同的无过错责任方或决定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在法理上显然是说不过去的,笔者以为,在道路上,不论是“车撞狗”还是“狗撞车”,基于其一方为狗的这一特殊性,应都适用过错原则,只要车辆方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狗“违章”撞车造成车辆变形、漆面脱落等财产损失,过错在狗(严格地说应该是狗的主人),则狗的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