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对于如何规制这些特殊主体的行为,我国行政法学界已经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可参见任进:“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陈斯喜:“现状与未来:我国社团立法状况述评”,《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2期。
[25] 这就是德国、日本宪法理论中所谓的“社会力行为”。 参见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及对第三者效力之理论”,载斯氏著《德国公法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291;芦部信喜:《宪法》,李鸿禧译,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5年版,页121.
[26] 中国社会结构变迁“课题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27] 李春玲:“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经济分化”,《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页71.
[28] 自由与平等是永恒冲突的价值,自由关注的是人与人的不同之处,而平等所关注的是人的相同之处。因而,个性的自由发展和人人能过上平等的有尊严生活这两种诉求之间总是相互冲突的。参见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页100.
[29] 参加刘淑范:“宪法审判权与一般审判权间之分工问题:试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保障基本权利功能之界限”,载刘孔中 李建良 主编《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8年版,页231-232;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及对第三者效力之理论”,载斯氏著《德国公法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292.
[30] 苏永钦:“宪法权利的民法效力”,载斯氏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页54.
[31] 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载斯氏著《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页46.
[32] 关于宪法解释权归属于司法权的理论与实践,可以参见拙作“分权制衡原则与宪法解释——司法审查与宪法法院制度下的经验与理论”,《法商研究》2002年第6期。
[33] 在强世功博士看来,当前对宪法司法化的讨论竟然是一种“宪法缺场”的讨论,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无视宪法的明文规定或者不去找寻宪法上的依据,而是习惯于用政治上的正当性代替宪法上的合法性,这是“公共知识分子”们不知道尊重已经建立的法律秩序的“变法心态”的结果。见斯氏著“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页24-25.
[34] 实际运作中,很可能出现法院认为民法的规范违背宪法而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况,所以,这个过程还蕴涵着宪法监督制度发展完善的机会。
[35] 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2001年第11期,页6.
[36] 关于立法机关在具体化宪法上的优先性以及司法机关如何避免成为“代位立法者”的问题,可以参见我的硕士论文《宪法解释界限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页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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