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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前的宪法讨论(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三

  在七十年前的宪法讨论中,高一涵、陶天南两位学者分别提出了宪法上的监察权与行政审判权等问题。

  高一涵的《宪法上监察权的问题》一文,很坦白地指责了当时推行的监察制度的缺陷-重事后弹劾,而忽视事前的监察。他说,假如监察院仅仅是事后的监察机关,不能行使事前监察的权力,监察权只不过是弹劾权而已。他进一步指出:“如果说,今日监察院所行使的职权,就是中国从秦汉以来御史的监察权,那么,监察权的解释,便不能这样的狭义。因为中国的御史,权力非常广大。”即使在清代,都察院的特权中也包括了建议政事权、弹劾权、监察行政权、考察官吏权、辩明冤枉权、封驳诏书权等十项。这位著有《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一书的政治学家以史为证,说明过去的监察权不仅可监察法律范围内的事,也可监察道德范围内的事,不但可弹劾犯罪于已成事实之后,也可弹劾犯罪于成为事实之前。监察权虽不能按照历史上的成规,扩张到无限,但除了弹劾之外,监察院还应该有知道各行政官署施政状况、任免人员经过以及考核人员成绩等的权力。同时,监察院如果只能弹劾,不能审判,或只是“半弹劾”,对此情况,高一涵主张弹劾案的审判权应归监察院。

  行政诉讼是否应该以别于普通法院的审判机关来审理?换句话说,宪法是否应规定在普通法律之外有行政法?在普通法院之外有行政法院?这是陶天南《宪法中之行政审判问题》讨论的重点。他认为,行政审判官要有关于公务组织及实施的知识、经验,同时熟悉行政机关公务上的实际需要。而普通法官往往缺乏这样的经验和知识。司法官判决案件往往依据条文,而行政法并无法典可依,这不是普通法官所能胜任的。他主张设立行政法院,认为法国的行政法院保障人民的权利远胜于该国的大理院,这是法国知识分子引以自豪的一件事。为此,他逐一驳斥了英国大法学家戴雪的经典著作《宪法精义》中对行政审判制的抨击,希望制定宪法的人不要被戴雪的学说所惑。

  在当时的制度框架下,学者们所作的这些思考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他们的立足点无非是从宪法入手,无论在事先还是事后都能有效地监督、制约行政官员的作为,也就是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良性关系。众所周知,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宪法应该确立一些最基本的规范、程序,用来约束行政权力,这是不言而喻的。也因此,探讨监察权与行政审判权才具有了相当重要的意义。

  四

  何炳松的《国民教育与制宪》一文并不是直接讲宪法问题的。何炳松认为,立足于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教育的普及,没有这个条件,就算是把英国的《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典》以及法国的《人权宣言》全部抄过来公布施行,也是无济于事。他提出了为什么西方的自由平等一到中国就会面目全非,反而成为为非作恶的借口这一尖锐的问题,其答案全在国民教育上:

  国民有教育,才会发生人格自尊心;有人格自尊心,才能赏识平等自由的真谛,不卖身求荣,不屈于无理的威武。

  他开宗明义指出那是一个“上无法守下无道轨”的时代。所以他认为要救中国,“岂但制宪,必从急起直追,普及国民教育入手,才是办法”。

  其实,普及教育与宪法的知识,首先应是普及公民的常识。长期以来,公民教育的缺失是中国教育最大的遗憾之一。何炳松的文章没有说清楚,他所说的国民教育指的是普通教育,而在普通教育中,尤其在中小学生中实行公民教育是不可回避的。而普及教育,从根本的意义上是要养成公民资格,也就是通过教育造就学生自立、自治的知识、能力,特别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对学生进行文明常识的教育,尤其是人格教育、宪法教育。

  在“宪法问题专号”的十七篇文章中至少有七篇是有关外国宪法的,如史国纲的《美国宪法之背景及其特点》、张明养的《西班牙的新宪法》、叶作舟的《日本宪法的特质及其对于现阶段政治的影响》、张粱任的《德国宪法之研究》、周还的《欧战后国家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消长》等。这些文章从不同侧面对各国宪法作了相当深入的研究,从中不难看出七十年前中国宪政学者的眼界之宽、视野之远,以及他们思考、观察中国宪政问题的起点之高。特别是他们对苏联宪法的看法更值得咀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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