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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之比较(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1946年11月3日颁布的《日本国宪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财产权不得侵犯。财产权之内容应由法律规定,以期适合于公共之福祉。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国家。

  1947年制定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 :

  第四十二条 财产分公有和私有两种。经济利益属于国家、机关或私人。

  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但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只能并使其为人人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与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

  1949年通过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

  第14条(1)财产和继承权利应得到保障。其内容与限制应被法律所规定。

  1987年韩国制定的宪法规定:

  第23条(1)全体国民的财产权应予保障。其财产内容和范围由法律规定之。

  除此之外,荷兰、比利时、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埃及、菲律宾、西班牙、秘鲁等国家也都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而没有神圣二字。可见,二战后的资本主义国家既重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不搞绝对化,不把私有财产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可以征收或者征用的。

  美国在财产权保护方面有其规定的特殊性,并没有受法国《人权宣言》的影响,这是由于在美国独立以前,英国的国王和政府并没有任意剥夺当地人民的私有财产,所以在1776年《独立宣言》和1787《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都没有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而仅在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即著名的《人权法案》的第五条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其实,法国宪法也没有固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教条,“1793年法国宪法”修改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改名为《人权宣言》,并作为其前言,新的《人权宣言》删去了神圣不可侵犯条款,改为:“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所需要,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之前,不得受到剥夺。”而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其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议会可以通过 “有关企业国有化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转为私人所有”的法律规定。这就意味着财产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议会可以通过法律将私人财产国有化,或者将国有财产私有化。

  当然,并不排除我国的执政者是考虑到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强调公共财产的重要性而刻意不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地位的可能性。但是,至少从条文的表述上来说,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做“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是符合世界宪法发展的潮流的。而且,就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性,而仅对私有财产做不可侵犯的规定来说,我国并不是唯一的国家:1971年9月10日,埃及经公民投票正式通过的《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宣布国家所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财产须受人民的监督和国家的保护。财产包括国家财产、合作财产和私人财产三种。

  第三十三条 国家所有制神圣不可侵犯。根据法律,保护和加强国家所有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是因为国家所有制是国家力量的后盾,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人民舒适生活的源泉。

  第三十四条 私人所有制受到保护,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和有法律裁决,否则不得对私有财产实行扣押。根据法律,只有为了公益才能征用私有财产,但有赔偿。保障继承权。

  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才不受侵犯?

  82年宪法文本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这次修正案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沿袭了原宪法文本的精神,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一般的理解上说,当然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不受侵犯,如果规定不合法的私有财产也不受侵犯的话,那就有可能发生一定国家机关无法对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都实行没收或者追缴,基本的社会秩序就难以得到维持。所以,乍看之下,这种说法好象很有道理,但是考察各国宪法的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只有合法的私有财产才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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