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
总的来说,我国的这次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财产权保护条款,改变了过去我国私有财产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和其他合法财产的状况,并且最大的一点就是增加了关于征用、征收补偿的规定,这些无疑是有巨大进步意义的,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但是恐怕仍然存在着以上分析的一些问题,即规定合法私有财产才不受侵犯,从理念上将私有财产首先认为是非法的;未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将对公民的私人财产权规定在总纲部分,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也就是说,现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仍然只是一项经济制度,而没有上升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层面。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我探讨的,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似乎仍然需要修改,至少应当通过宪法解释或者判例的方式予以改变。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也就是说,受保护的财产权可以稳定人心,而人心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心理基础。可以说,财产权保障是建立法治、保障人权的基础。没有财产权,其他一切权利的实现都是不可能的或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通过宪法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受国家公权力和其他私人的干涉。
参考文献:
[1] 参见晓亮:《非公有制经济呼唤修宪》,载《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2月24日。
[2] (荷)亨利·范·马尔塞文、 格尔·范·德·唐著, 陈云生译:《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4页。
[3] 萧蔚云、袁曙宏:《宪法是对我国公民财产权的最高宪法保护》,载于《法制日报》,1995年1月7日。
[4] 魏定仁、甘超英、傅思明:《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6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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