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中外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之比较(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也规定:“凡私有财产,非有适当补偿不得占为己有。”

  综观以上各国宪法中关于征用或者征收补偿的标准的规定,规定一个“正当”、“公平”或者“充分”的补偿标准是有必要的,可以避免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充分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同我国一样,并没有规定补偿的标准,如意大利、哥伦比亚、埃及、希腊等国家,韩国甚至在宪法中都没有规定补偿条款,但是如果是在宪法解释制度或者判例制度完备的国家,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或者判例来解决,但是我国并不存在判例制度,至于宪法解释虽然有所规定,但是多年来并没有适用的先例,所以是有名无实。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一个征收、征用法律规范,具体规定征收、征用的机关、程序、补偿标准以及救济手段等。但是立法是一个过程,不可能马上就出台这方面的法律,那么在这个法律真空期出现的征收、征用如何补偿就值得考虑了。

  五、是财产权利还是财产制度?

  这次的宪法修正案虽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做了完善规定,但是,并没有改变该条规定在宪法中的位置,即仍然是规定在宪法文本的第一章总纲部分,而按照世界各国宪法文本规定的惯例来说,都是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中,强调其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侵犯。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在西方国家宪法和宪政制度中,处于重要和核心的地位。在西方国家宪法和宪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对私有财产中,对私有财产的充分保障与整个宪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密切联系的。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有位外国学者曾做过一次统计,在各国宪法中规定有财产权的达到118个(占83.1%)没有规定的只有24个(占16.9%)[2].大部分国家的宪法是将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比如,葡萄牙宪法在第一篇“基本权利与义务”第62条(私有财产权)规定:“一、任何人生前或死后,其私有财产和转让私有财产之权利,受宪法保护……”日本宪法第三章“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第29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35条规定:“1、私有权受法律保护。2、每个人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掌管、使用和支配这些财产……”。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同我国一样,未将公民财产权规定在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章节中,如1962年《科威特国宪法》和1973年《巴林国宪法》都是将其规定在第二部分,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中;1960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第一章,国家的性质和组织总则中;另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将公民私有财产全规定在其宪法的经济原则或经济基础章节中……

  关于我国应当在宪法中将私有财产规定在什么位置,理论界存在争论。其中,大多数学者在列举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时,把私有财产权称为“社会经济权利”或“公民财产权”或“公民个人财产权”。有学者认为,将公民财产保护规定在总纲之中是为了将其作为国家的任务来加以规定,并保证其实现,不存在防在总纲中降低其地位的问题[3].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不是将公民财产权归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中而是规定在总纲中,实际上这是把个人财产权问题当成了更为基础的宪法规范,不仅不失其基本权利的性质,而且较其他基本权利更为根本[4].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将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中似乎更为合适。随着个人财产数量的增加财产的结构和功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据统计,截止2000年底,在国民经济比重中,私有经济占33%,工业增加值每年60%由私有经济提供,公民的储蓄存款达到6万多亿元。这说明我国的私有经济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我们必须面对而不是回避这个现实问题,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自然也就不可避免的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私有财产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中,也是贯彻落实国际人权公约的需要,《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人人的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与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剥夺”,我国一向承认《世界人权公约》的约束力,我国已经签署了两个人权公约并其准了其中一个,具体贯彻落实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就要首先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即宪法中有所体现。所以,我们应当像世界大部分国家一样,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中而不是总纲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