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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治理与司法 ——国家与社会的制度连结点((11)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72] 吴明孝:“论在学关系与学生基本权利”,载曾建元主编:《大学、社团、人:社团学初论》。

  [73] 以上三种理论,参见周志宏,同上注21所引书,第93页。

  [74] 如我们更多面临的是国家权力的非集中化(decentralization)和非集中化过程如何以法律语言和规则来表达,以及在此过程中如何解决公共行政的需要不受影响、自由增进而秩序不失的问题,及以何种法律手段、法律技术来保障这一点的问题;而美国面临的更多的是对私人事实上的权力如何进行法律规制的问题,即让私人权力承担起与其事实上的地位相称的责任、包括可能是比原来的私人责任增大了的公法责任问题、以及在此过程中如何不损害私人行为的灵活性与自由问题。所以看起来问题相像,实际上方向不同甚至相反。造成各自问题的原因当然也不同。在美国私人的事实权力(private power)是市场信用高度发达和私人力量累积的结果,而在我国所面对的恰是私人信用缺乏、国家信用是社会心理结构上唯一的可信任性、正当性来源。比如个别人大代表在本次会议上提出的立法禁止“个别私人教育研究机构”进行高校评估排名的提案,其背后不乏这种对国家权威的迷恋心理,其潜台词是“只有国家信用才是唯一可靠可信的”。私人信用培养之不易,国家独占社会权威信用之意识根深蒂固由此可见一斑!

  石红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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