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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社会和经济前提(下)(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所以陈老师最后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我们要参考一些其他的经验,我们最终还是要面对一个绝对的统治权,绝对的主权的问题。似乎你只要肯定这个,你就没有违宪审查的余地。那台湾到底怎么样克服这样一个前提,我想台湾确实经过这个阶段。就是说曾经有这个阶段,就是你不能想像执政党不执政,就好像想象一个总统他弃甲了,这是在台湾曾经经过的一个阶段。但是,台湾有一个好处是这里没有的,就是台湾的宪法从来不是这样讲,就是它是一个实践脱离的宪法。只要社会力量让它回到宪法,它就解决了。今天我前面讲了很多是,中国大陆的宪法跟现在的宪法学所追求的,是有距离的,你在理论上可以克服一部分。你必须要很努力的把全部克服掉。在议行合一的宪法条文仍然存在的时候,你不能说单纯的说还有其他条文。就像南斯拉夫在1963年,波兰在1985年,它们是先做了很多理论上的努力去建立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违宪审查理论,这些我觉得是要去面对的。那么,实际上,也可以最后在社会压力之下,改变这个状况。一步一步来。在我看,肯定也是这样。台湾也是到了后来,随着经济社会政治的一些改变,到了后来就自然不再觉得总统不能弃甲。执政党一定要叫国民党。它自动就会改了。我想,所有这些改变不是在于它去很强烈的提出一个应然,而是做一个实然的分析。但是每个学者当然有他的一个追求,这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我刚刚讲的那个宪政主义跟政宪主义是尝试去描述两种宪法的意识形态。也都不代表说有任何一个价值判断。我们不要忘了,有很长一个阶段,地球上有一半的人口,他们脑子里头的宪法是政宪主义,我觉得这个描述有这样的一个意识形态存在,并不表示它代表着理论上一定的应然。我就这样讲,谢谢!

  主持人:现在开始提问了,我们的时间已经很有限了,这样,一共三个问题吧。

  学生一:我想问一下老师,其实也是我的两个困惑。我不是学宪法行政法的,按说我不该在这儿发言,请各位老师指教。第一个问题,是不是所有的人谈司法审查都有一个前提,就是立法者、行政者可能会出错。但是,司法者都不会出错吗?所有的违宪审查都认为立法者行政者会出错,司法官就不会出错吗?司法官也有可能犯错误,这个问题怎么解决?第二个问题,苏老师在讲座的过程中也提出了中国应该怎么样违宪审查?这个问题你可能认为是慢慢的逐步的,中国可以进行司法审查。你在前面提到的司法审查的两个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制度条件。那么我们说,中国目前经济条件可能是有了,我们的市场经济逐渐在发展。但是,对政治力的不信任是否符合呢?也就是,现在更多的是民众不信任法院,而更多的可能是相信政府,许多做法都是这种情况。而且我觉得这个条件在中国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我去年暑假去过很多法院,包括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做了很多调研,有很多数据,包括法官内部的各种数据,所以,我认为中国这么多年的司法改革到现在,还是一个高度行政化的、政府型的机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及司法者的自身能力,我觉得这个都是无可置疑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怎么能做到违宪审查,怎么能做到司法审查呢?谢谢!

  学生二:非常感谢苏老师的讲座。我有几个问题,也希望张千帆老师能解答一下。我觉得今天我们讨论违宪审查的两个前提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它审查的主体到底包括那些?比如我们要审查行政命令、法律法规或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那么,我想问一下,党中央的决定是不是属于审查对象之内。如果属于这之内的话,我们是不是应该写进宪法,否则我们怎么保证这些东西得到审查?第二,按照一个基本的程序正义的原则,就是法院不能担任自己裁判的法官。那我们今天的法院,它要受到人大的监督,要受共产党的领导,那么法院怎么保证自己不担任自己裁判的法官?然后,第三个问题,今天老师讲了很多问题,好像老师认为今天中国,司法审查是最大的一个宪法问题。但是我觉得,宪法作为一个制度,它的产生、发展、产生作用,它是一个现行制度框架下的一种权力,那么,作为一个宪法学者,它应该首先考虑解决什么问题才是根本问题。在座有位老师,他首先提到人民主权,然后提到司法审查。那么,我想问一下,今天我们中国到底有没有人民主权?有一篇文章,上面写道,新疆一户人家惨遭灭门,家被烧,家破人亡。就是受到地方政府、地方兵团的压制,他们的基本人权都得不到保障,我们今天怎么能谈到人民主权呢?我觉得我们的宪法学者,是不是要把人民主权的问题解决好。那么,人民主权应该怎么解决呢,我觉得是不是应该改革一下我们的地方选举制度和整个选举制度,比如我们的地方司法,和市委书记,至少其中有一个不能是党员,至少市长不能是党员。好,我就提这些问题,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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