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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刑事诉讼概念的特殊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三、军事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主要是军职人员。除军地人员共同犯军事罪的案件、涉及军事机密的犯罪案件、战时或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犯军事罪的案件及严重危害国防和军事利益的犯罪案件外,军事刑事诉讼一般不以非军职人员为追诉对象。这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通行做法。在我国,军事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主要是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包括武装警察部队的上述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受法律传统和形势发展所决定,各国军事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各异并处在动态调整之中:很多国家的军事刑事诉讼往往不受案件当事人是否具有军籍,或者是否系本国公民所限制。例如根据法国、意大利等国法律的规定,对侵害国防和军事利益方面的犯罪案件,即使被告人系没有军职或军事义务的普通公民,也由军事法院管辖:1973年联合国《在关于侦察、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国际合作宣言》第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犯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应在犯罪地国家受审,如经判定有罪,由犯罪地国家加以惩治。”这些都是各国依法对非军职人员或外国公民行使军事审判权的例证和依据。

  四、军事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是追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与普通刑事诉讼相比较,军事刑事诉讼在追诉犯罪的性质上有所侧重。当代各国一般都将对违反军事纪律的行为的处罚程序纳入军事刑事诉讼之中,如加拿大、法国、俄罗斯、意大利等;一些英美法系国家还将军人的“民事犯罪”列为军事刑事诉讼的内容。但尽管如此,追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仍是各国军事刑事诉讼的原始、首要和中心的任务。同时,各国还规定这种犯罪具有管辖专属性,即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不仅规定只能由本国的军事法院审判,而且一般不会引渡给外国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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