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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以下案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分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对于这类诉讼案件,要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是指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1款规定的虐待罪;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

  3、被告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起诉的;二是案件事实清楚、危害较小,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分的;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是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是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是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是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二、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自简易程序确立以来,在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也应看到,在程序设计和具体适用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1、程序设计方面的问题

  1)一元化的立法模式,使简易程序的适用受到一定限制。审判实践中,面对同属轻微案件,其审理难度各不相同,只用一种单一的简易模式不能满足各种简易案件的审判需要,比如,有的案件事实特别清楚、案情特别简单,应判处非常轻的刑罚,适用现行的简易方式也显得繁琐和不必要,对于这样案件,就需要更简易的方式。另外,有的案件,虽然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控辩双方对证据没有异议,对这类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确实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和宝贵的时间,造成明显的诉讼拖延和案件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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