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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2)缺乏对被告人提供律师帮助的规定。我国在刑诉法总则中指定辩护作出有限规定,简易程序不在指定辩护人范围之内。在简易程序的规定里面也未提到指定辩护。而且,司法解释也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这样一来,在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非但没得到保障,反而进一步剥夺,对被告人来说十分不公平。

  2、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简易程序适用中出现庭上简易,庭外不简易现象。其一,法庭上过于简易。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可以不出庭。尽管规定中是“可以不出庭”,而不是“不必”出庭,但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基本上不派员出庭。这样操作导致结果就是法庭上的审判程序非常简易甚至过于简易。其二,法庭外不够简易。主要表现在:一是,独任法官不独立,审前请示,审后汇报,向庭长、院长、审委会层层汇报,裁判文书也要层层签批才能下发,所有这些所谓严密的内部管理机制把庭审简易带来的效率成果消弥殆尽。二是,裁判文书未得到简化,按照现行裁判文书格式,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与普通程序的裁判文书基本没有区别,制作起来费时较多。

  郭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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