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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相对不起诉的司法适用及其完善(6)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四、相对不起诉制度完善中应坚持的几项原则

  相对不起诉作为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行使中最具裁量性的一种司法权,其立法建构和司法实践的经历并不长,对于这一制度的建构和完善仍需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和总结,寄希望于一蹴而就建立完备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只能是挂一漏万。因此,笔者认为,从具体的制度建构上去探讨相对不起诉的完善并不如想像的那么重要,反倒是在相对不起诉的完善过程中坚持以下几项原则对这一制度在今后的不断健全具有更大的意义。

  (一)程序充分参与原则。

  回顾我国的相对不起诉立法与实践,我们不难发现相对不起诉制度设计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诉讼制度属性并不明显。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忽视了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中的裁判者角色,淡化了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司法权属性,而这些又直接导致了不起诉决定中权力分配的不均衡,司法权行使缺乏第三者的直接监督(如法院裁判受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制约),纠错模式采取的是一种类似于行政管理(上命下从)的方式。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在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中以程序充分参与的原则作为指导,逐步建立各类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合理方式,这种参与应当是涵盖辩护、侦查、审判、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五类主体在内的全面参与,各方均能表达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独立意见,且不同主体介入不起诉的方式应当呈现出一种递补性和层次性。当然,笔者所主张的程序充分参与并非是为了否认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独立行使,相反笔者倒是认为在程序充分参与中应当减少上下级检察院的制约,将不起诉权的独立行使下放到检察院个体,在具体行使中应当突出不起诉决定的司法权威性。

  (二)角色对立原则。

  在不起诉案件中,由于检察机关不仅担任了控方,也担任了最终裁判者的角色,这就使得在不起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比对抗的元素明显减少。由于缺少充分的角色对立,各方意见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交锋,对抗性诉讼程序属性缺乏,使得不起诉尤其是相对不起诉案件决定的权威性减弱,这也是外界包括检察机关自身对充分行使相对不起诉有所顾虑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不起诉制度的立法修改中,完善不起诉案件中辩护参与和外部监督,努力打造由多元化的角色对抗到形成结论的诉讼进程,增强不起诉决定的司法属性,是一个应该倡导的方向。

  (三)程序简化原则。

  正如笔者前面所述,在不起诉的实践适用中,繁琐的程序设计是制约其效果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规范化、制度化与诉讼效率是两个并重的主题,在不起诉的适用中一方面我们应当坚持法定的程序,同时另一方面也应当进一步修改其中的不合理成份。在相对不起诉案件中,案情大多简单,情节轻微,事实证据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按照存疑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标准启动诉讼程序,显然在多数情况下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不合理限制。因此,在笔者看来,在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中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权下放到检察官而不再由检察委员会作决定,是可行的,也是符合司法实践情况的。除了这一环节之外,其他诸如上级复查、案件考评等内部监督也应尽量简化,采取“一事不再理”的一次复查方式,努力使不起诉实务操作适应当前相对不起诉实践适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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