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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沉默制度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三、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沉默权制度与我国的立法选择

  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接受了沉默权制度,有些国家在宪法或诉讼法中规定了沉默权。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尚未确定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法学界,关于沉默权制度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大致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做出陈述。既然陈述是一种权利,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放弃,即享有沉默权。二是主张形势诉讼法应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回答,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惩罚犯罪保护无辜。三是主张立法上对此不作明确规定。

  众所周知,1996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中引申为三条重要规则:举证责任、疑罪从无和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已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法律传统的界限,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诉讼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吸收了这一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之前,推定或认定其无罪。《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和疑罪从无的内容,但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但是,我国《宪法》第35条关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刑事诉讼法》第 43条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第46条关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刑法》第247条关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可以视为沉默权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所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是沉默权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有学者这样评论无罪推定原则与沉默权的关系:“只有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才能使沉默权得到落实。即法律上规定沉默权,使无罪推定原则的自在要求。许多学者都提出疑问,我国《刑事诉讼法》既然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为什么不规定沉默权呢?

  (二)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然性

  1、建立沉默权又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程序保障,促进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民主化。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格尊严的重要保障,也是其作为诉讼主体的主要标志之一,还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所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法措施。中国这样一个封建意识比较浓厚的国家,确立沉默权制度有助于减少各种司法专横现象,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落实,从而促进诉讼制度向民主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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