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尽管建立沉默权存在种种障碍,但在中国加入世贸、加速走向世界、要加速与国际私法公正准则接轨的大时代、大背景、大趋势里,中国法律要确立沉默权的制度也是一种呼之欲出的历史必然性。
(二)笔者认为要保障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逐步实现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要进一步转变诉讼观念,奠定沉默权制度的思想基础。要通过宣传和培训,引导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法官转变观念,彻底颦弃偏重口供的思维方式,将破案、起诉和定罪的主要依据转向“外部证据”。其次,健全证据规则。最重要的是健全证人制度,保证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出庭作证。建立相应的证人保护和作证补偿制度,对依法负有作证义务的人拒不出庭或拒绝作证的,法院有权罚款、拘留甚至判刑等方法为后盾强制其作证;对因作证而受到工资等损失,依法给予适当补助;因作证而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公、检、法机关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保护,证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因证人作证已经受到报复而伤残的,国家有义务提供一切物质和精神上的补偿。再次,不断充实律师辩护制度。充实“法律援助制度”逐步扩大审判阶段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以便被告人在没有外部压力,并在律师帮助下自由的决定是否在审判中保持沉默或对某些问题拒绝回答;取消现行《刑法》第306条的 “律师伪证罪”的规定,以鼓励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为被追诉者提供迫切需要的法律帮助。
基于以上笔者认为虽然沉默权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但沉默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它所保护的,只是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不受刑讯逼供自证其罪的权利,说到底,它保障的是一种基本人权,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它绝不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一把保护伞。沉默权一旦在中国确立,谁是最大的受益者?是中国法治社会,是我们全体公民。
参考文献:
[1]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18-225页,268-269页。
[2]余定宇:《中国人,你有沉默权?》,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年6月第一版365页。
[3]易延友:《沉默的自由》,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4]宋英辉:《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陈述义务》法学研究1998年142页
[5]樊崇义: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政策,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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