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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补偿制度渐行渐近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为补偿对象的“刑事补偿”制度,既是稳定社会的润滑剂,也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但在中国,这一制度真正全面实施尚待时日。

  对于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罗勇(化名)来说,2007年1月10日显然是个“发黑的日子”,这天傍晚,罗勇骑着自家的摩托车从亲戚家返回,碰上了一辆发疯的卡车。

  “那辆车在路上狂奔,不管前面有什么,都一路撞去,像犁田一样的。我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撞上了。”罗勇描述着当时的情形,至今心有余悸。

  现有调查资料表明,这是一起由货车司机肇事逃逸引发的特大刑事案件。当时,货车司机在温塘镇境内撞伤两人后逃逸,在逃逸途中一路狂奔又撞翻了10多辆摩托车,随后,司机见无法逃脱就用尖刀自杀。整个事件造成2人死亡,12人受伤,罗勇就是受伤者之一。

  “我一没交通违章,二没得罪他(司机),就莫名其妙地被撞成这样,真的有点想不通。”罗勇告诉记者,现在他躺在医院里,既要忍受肉体痛苦,还要自己掏钱治伤。

  事件发生后,鉴于肇事车辆已经报废,司机已经死亡,无人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当地镇政府为了稳定受害人和家属情绪,主动为每个死亡者垫付2万元丧葬费,并承担了伤者的部分医疗费用。

  但镇政府一位领导对此也感到冤枉,他说:“我们财力也很紧张,是没办法才这么做,因为县委作了明确指示。”在这位领导看来,整个事件“已经由交通肇事这一意外演变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政府补偿受害人一些钱虽然有合理性,但实际上受到损害的又是镇干部的收入。

  和这位领导一样,几乎所有这起事件的伤者和死者家属也都有怨言,一位死者家属认为,“如果按照交通肇事赔偿标准,至少可以得到10多万元赔偿,可现在几乎什么都没有”。

  就在大伙满腹怨言的时候,罗勇躺在病床上却有一个意外的发现,他在朋友送来的一包食物的包裹报纸上发现一则新闻,这让罗勇在绝望之余多少有些兴奋。

  原来,在2007年1月7日于山东济南召开的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确保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合理的补偿,避免因为被告人无力赔偿带来的不利后果。

  “要是我这事能定性为刑事案件,或许可以向政府申请救助呢。”罗勇露出了一丝微笑。

  提出观点历时10年

  罗勇想得也许过于美好。在他的观念中,只要上面一句话,下边老百姓就可以得到实惠,但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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