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同情那些受害人,但无能为力。”这位官员解释说,按照国家的财政制度,政府的每一笔支出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定项目,由于国家并没有规定政府应对刑事案件受害人进行补偿或者赔偿,所以政府无法进行补偿,最多只能是从民政救济金中象征性地补助一点。
记者在平常的采访中发现,不仅是鹰潭市,在全国大多数地方,每年都会有一批刑事案件受害人或者家属到中央、省、市、县的法院和政府部门多次信访,他们的要求很简单——“我要赔偿”——因为在刑事案件中受到重大损失,这些人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政府的救济上,而政府却是爱莫能助。
这样的情形大量出现之后,终于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曾经告诉记者,一位信访者是因为一家3口被杀害,失去了生活来源,希望得到政府的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法官透露,正是在了解不少关于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悲惨遭遇并听取了法学专家的建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切实研究”建立刑事补偿制度的可能性。
不会给社会带来更多负担
2006年8月11日,公安部发布统计数据称,仅在2006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213.1万起,其中85万起告破,此外,另有284.9万起治安案件被查处。公安部通过对比研究,还发现了当前刑事犯罪中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犯罪目标由小额侵财案件转向对大额财物的侵害,其中涉案金额万元以上的占11.4%.
专家分析了这些数据后认为,当前的刑事案件破案率不到40%,尚有近130万起案件没有被侦破,这说明至少有130万个家庭还在忍受痛苦,而财产犯罪案件的上升,说明公民的经济损失也在上升。
“如此多的家庭和公民受到损害,整个社会却对他们无动于衷,这无论如何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这位专家认为,必须发动全社会的资源来为刑事案件受害人进行补偿。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存在着“侵害越大越难补偿”的悖反规律。这位法官解释说,通常,如果是小一点的刑事案件,比如盗窃、轻伤等,被告人会考虑到赔偿能减轻刑罚,就会积极赔偿,这类案件通常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环节就有了明显的表现,与此相反的是,越是重大犯罪,比如杀人案件,被告人知道即使赔偿也难逃死刑,索性什么都不赔,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而这类案件的受害人所受伤害显然也是最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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