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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妻子要求最高法重审 指控陕西高院违法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2006年12月28日,手刃11条人命的杀人狂魔邱兴华被执行死刑,但其身后关于对其进行精神鉴定的各种争议仍未平息,更有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提出,邱兴华家属可向法院申请,对邱兴华进行死后缺席司法精神鉴定。昨日下午,邱兴华妻子何冉凤的律师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

  何冉凤聘请的代理律师陈志华向本报记者透露,《刑事申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已于当日下午递交,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接待人员陈述了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并提出希望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此案申诉,接待人员当即表示,将在详细审查后予以答复。

  直指陕西高院

  剥夺被告抗辩权利

  何冉凤在申诉状中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陕西高院重新审理被告人邱兴华杀人、抢劫一案,对被告人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判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在其做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据此对本案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理由是,陕西高院在审理被告人邱兴华杀人、抢动案过程中,违反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7条、《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没有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其办案人员的非专业判断代替专业人员的鉴定结论,未能排除对被告人精神异常的合理怀疑,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没有排除对被告人精神异常的合理怀疑。

  同时,申诉中还直指陕西高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之规定,没有全面收集本案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陕西高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第58条之规定,剥夺了被告人的抗辩权利,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判决;以及陕西高院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提前三天通知辩护人第二次开庭时间,限制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本报记者稿件

  成为申诉状佐证

  记者昨日向陈志华律师了解到,随申诉状递交的证据材料中,有15份书证及录像资料,其中就有本报记者曹晶晶采写的《邱兴华不做精神病鉴定惹争议,专家各执一词》等部分媒体稿件,还有邱兴华自书的上诉状及致律师的书信等材料作为佐证。

  为支持何冉凤申诉,在全国范围内第一个提出要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刘锡伟教授,还专门撰写了《致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证言书》,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专业角度,详细剖析邱兴华有精神病的种种迹象,希望最高法院能对邱兴华进行死后缺席司法精神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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