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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走向之我见(5)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在我国所有的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占有极大的比例。对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加以刑罚,不一定有利于他改造,特别是在我国羁押场所的环境没有彻底改善的条件下,羁押场所可能成为二次犯罪的传播场所。完善不起诉制度,给未成年人罪犯一条悔过自新之路,这对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有积极意义的。

  (三)确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在传统刑事诉讼理念影响下,国家承担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只要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国家就算完成任务。至于被害人受到多大损失,国家是很少顾及的。在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诉讼理念指导下,国家的责任理应扩大到经济领域,加强对被害人的补偿。理由如下:首先,人是生产力中最主要的因素,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其生存能力必然减弱,国家如果不对其补偿,必然会影响到他们正常的生活。其次,在不少刑事犯罪中被告人往往是穷人,被判处死刑后,被害人常常什么也得不到。再次,人民对国家承担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国家就应对人民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说明国家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还存在不足,另一方面说明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没有尽到责任。根据过错原则,国家必须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买单,给予被害人必要的经济补偿。最后,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可以安抚被害人受伤的心灵,减少新的冲突发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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