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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10)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41)参见湛中乐、朱秀梅:《劳动教养制度问题探析》,《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5期。

  (42)参见张文:《刑法学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43)同上。

  (44)参见屈学武:《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45)参见前引张文文和屈学武文。

  (46)参见储怀植:《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3期。

  (47)同上。

  (48)北京大学龚刃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等专家均对此有过深入研究,笔者曾专门就此请教他们并得到令人信服的答复,顺致谢意。顺便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治安拘留,可由公安机关擅自决定对被拘留人剥夺1至15天的人身自由,这也是有违当今国际通例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的,应在适当时候与劳动教养一并加以解决。

  (49)参见陈泽宪、林小春:《劳动教养改革刍议》,载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0)参见苗有水:《保安处分理论及我国保安措施刑事立法化》,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1)笔者此处得到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著名国际人权法专家哈里斯(D. J. Harris)教授的指点,谨向他表示谢意和敬意。

  (52)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85页。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学界对西方保安处分制度的介绍和理解存在较大的不一致处,如有的认为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参见屈学武:《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有的则认为保安处分既可以适用于犯罪人,也可以适用于非犯罪人(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85页);有的认为保安处分的当代命运是走向衰落(参见储怀植:《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3期),有的则认为保安处分在当今世界广为传播,成为当代最富生命力最引人注目的刑法制度之一(参见苗有水:《中国刑法改革的难题:保安处分之取舍》,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85页)。不过,对于保安处分关注行为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强调教育改善和积极预防的特点,则看法一致。

  (53)英国的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s)发轫于12世纪,其最初的意旨在于维护英国的社会秩序,《1361年治安司法令》将此制度法律化,发展至今,它已成为涵盖轻微刑事案件(包括违反公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案件)、青少年案件和涉及特定范畴的民事案件的一种综合性司法机构。其显著特点有二:一是审理案件不用陪审团,程序简单且收费低廉;二是大部分治安法官都是非法律职业人士,他们在很大程度上靠受过法律教育的职员协助其工作。有关该制度的详细介绍,可参见下面两本书的有关章节:(英)Martin Wasik,Thomas Gibbons and Mike Redmayne,Criminal Justice:Text and Materials,Addison Wesley Longman Limited 1999;(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著,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4)在目前的司法制度改革探讨中,有的学者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三审终审制的构想”(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4页以下),针对此种构想,笔者主张改革后的劳动教养案件仍实行两审终审制。另外,关于应否允许在此类案件中保留再审程序(包括检察机关的抗诉、当事人的申诉和人民法院的自行启动),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笔者对此基本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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