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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7)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2、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双重角色合一,有违中立理念。在我国,对自侦案件中采取的侦查行为的控制主要由检察机关内部进行,无论是决定立案、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批准逮捕、做出延期羁押或不起诉决定,都是由实施侦查行为的检察机关做出。虽然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不同于审查或决定部门,但由于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各部门均是在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检察长的领导下工作,而且强制性侦查行为一般都是由检察长最后决定,所以,这种监督或控制是“”内部监督“”或“”内部控制“”。而且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有错误,不能申请法院审查,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诉。对自侦行为实行“”内部监督“”或“”内部控制“”,而没有一个超然的中立者进行控制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侦查权与侦查监督权应当是具有不同性质和内涵的权力。侦查权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实有无犯罪事实以及犯罪人是谁;而侦查监督权的任务是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防范侦查权的异化和滥用,因此监督权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其主体的中立性。在自侦案件中,侦查权与侦查监督权由同一个国家机关——检察机关行使,不仅使检察机关丧失了中立的形象,而且会导致被监督对象——侦查权不可避免的被滥用。任何一种监督制度,只要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合为一体,一切监督都将化为乌有。更为明显的是,自侦案件除了缺乏对侦查权事先制约外,而且当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时,没有权利要求中立机关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事后也无相应的救济机制。“”无救济就无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虚置的,只能靠当权者的怜悯和施舍,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屡遭侵犯也就不难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以及侵犯辩护权等现象并且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就鲜活地说明了这一点。另外,由于我国自侦权缺失必要中立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司法救济机制,不仅不利于保障人权,也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为司法腐败制造了温床。改造自侦案件的侦查结构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实现最低程度的公正,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两点:第一,在自侦案件中,对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处分其财产以及有可能侵犯公民其他宪法性权利的侦查行为,由另一中立机关即法院对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能由实施侦查权的机关自身审查;第二,当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利或其他重要权利时,应有权要求中立的司法机关举行听证程序对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当然,这只是考虑现实情况的一种选择。从长远、理性的角度考虑,侦查权从检察权剥离出来才符合法治的要求。至于现行党的纪检机构以调查的方式进行侦查,对被调查者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发生刑讯逼供的现象,这更明显违反宪法,违背程序法治精神,应当尽快加以纠正。

  四、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制度改革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处理有时会涉及到专门性问题,而这些专门性问题必须借助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的检验结果或判定才能予以解决。在当今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科技化的今天,犯罪活动也呈现智能化、专业化的趋势。有些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离开以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为依托的鉴定,已几乎成为不可能。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鉴定的应用领域必将不断拓宽,其重要性也将进一步提高。

  上已指出,中立性原则不仅贯彻在审判阶段,而且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不仅是对法官提出的一项要求,而且是对刑事诉讼中其他有决定权的处理者的要求,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要求。鉴定人中立不仅是由司法鉴定活动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司法公正对鉴定活动所作的基本要求。司法鉴定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科学的分析、检验和判断过程。因此,科学性是其本质属性。换言之,司法鉴定必须忠实于科学。这不仅要求鉴定人在客观上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借助于科学的仪器和设备,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推理,而且还要求鉴定人在主观上对于所从事的具体鉴定工作抱以科学的态度,即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地对待检验事项和检验结果,不能掺杂任何个人情感上的好恶或者受本人或他人的预断与偏见的影响,如果鉴定人主观上的科学态度不能得到保证,就无需奢谈客观行为的科学性。为使鉴定人主观上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鉴定工作,就必须要求鉴定人保持中立。只有对与鉴定结论有利害关系的控辩双方持不偏不倚的态度,鉴定人才能排除任何非科学性、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作出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司法鉴定又并非单纯的科学活动,它与自然科学上的鉴定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鉴定又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诉讼活动,还具有法律性的一面。这不仅反映在作为司法鉴定主体的鉴定人须具有法律资格,作为司法鉴定结果的鉴定结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来源,而且,鉴定的程序必须符合现代程序法治的精神,能够满足司法公正的需要。由于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无知或知之甚少,无论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均缺乏相应的从实体上进行评价的能力,因此,司法鉴定在程序的公正性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当事人对鉴定人是否中立也更为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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