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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在此,本文试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便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 这里,贝卡利亚不仅强调公开审判的重要性,而且把舆论监督与审判公开相提并论,使我们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审判公开是舆论监督的前提和条件,而审判公开的目的之一便是借助舆论来促进审判公正,制约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有学者认为,审判公开在方式上有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之分。直接公开是指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宣告判决,间接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媒体报道是实现审判公开的重要手段,甚至其实际功用要大于公民旁听。对此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曾论述道,“由于现代大众传播工具之发达,使公开原则更能发挥监督国家刑事司法之功能,因为经由新闻记者在法庭之现场采访,以及就审理与审判内容所作之新闻报道,更使公开原则从早期之直接公开,转化为间接公开,除法庭现场直接公开外,尚有大众传播工具所提供之间接公开,而扩大公开原则所及之范围。故与事实相符,且于适当时机发表之新闻报道,自当符合公开之本旨,而为刑诉法所允许。” 审判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对审判的要求,其出发点是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媒体的参与和报道,不仅符合审判公开的宗旨,而且可以使这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落到实处,成为实现审判公开目的的重要手段。

  以媒体报道间接实现审判公开具有以下特点:一方面,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繁忙,时间紧张,居住分散,不太可能经常以旁听的方式去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因此使直接审判公开呈现一定的局限性,而公民对于法院审判的案件应当享有知情权,这样就为间接审判公开留下了合理的空间。媒体报道和监督恰恰充当了扩大审判公开范围、最大限度实现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的角色。另一方面,直接审判公开需要必要的物质条件,许多地区法院由于受审判场所、设施的限制,往往不能满足群众旁听的需要,有时甚至发生影响法庭秩序的情况。通过媒体报道实现间接公开,可以弥补审判场所、设施的不足,成为公民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主要途径。

  我国79年刑事诉讼法便把审判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但实际执行情况却不能令人满意,法院以各种理由将旁听群众和媒体采访挡在法院大门之外,直至近两年此种状况才开始得到改变。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强调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实,各类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以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逐步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年满十八岁的我国公民持身份证即可进入该院旁听审判,新闻记者可以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1998年11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公民旁听审判案件的规定》和《关于新闻记者旁听采访公开审判案件的决定》,要求从同年12月1日开始,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旁听或采访的新闻记者应遵守法庭规则,对公开审判案件的报道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除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审判案件基本都已做到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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