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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与此同时,媒体监督也蓬勃发展起来。中央电视台1998年7月11日对十大电影厂提起的电影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案的法庭审理首次进行现场直播。在此之前或之后,地方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也很热衷于报道审判活动,特别是各级电视台,一时间“庭审记实”,“现在开庭”,“法庭直播”等栏目成为公众关注的收视热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似乎成为法院公开审判、媒体监督司法的一种时尚。对此,司法界、新闻界及社会大众褒贬不一。有人认为,电视直播揭开了法庭审判的神秘面纱,把司法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审判公正,因此应该大力推广这种监督方式。也有人则担心,现场直播把庭审过程这样赤裸裸地爆光于公众,会妨碍法官理性判断的形成,侵犯司法独立这一重要原则,从而与公正司法背道而驶。

  在我们看来,在我国目前审判条件、设施受限制的情况下,发展媒体监督以间接实现审判公开无疑是一个可取的思路,也是一种比较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在媒体监督方式上则不宜过于依赖电视的现场直播。本文在后面将对法庭录象与电视直播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二、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的同时,又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诚如有学者所言:“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独立性构成威胁。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渐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

  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根据《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的表述,完整的司法独立概念应当包括四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即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和内部独立。实质独立,在有些国家又称为职能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目标,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以及制作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英国学者史迪芬对“独立的司法审判机关”的定义从另一角度阐述了实质独立的含义,他指出“一个独立的审判机关应当是一个只根据法律实现正义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倾向性影响的司法机关。” 事实上,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法官实质独立的最大威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非法干涉以外,新闻媒体的过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审判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动,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在此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对于承审法官是十分必要的。德国学者曾将司法独立具体化为八个方面,其中一项即明确规定“独立于新闻舆论”。

  新闻的自由性原则、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首先,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媒体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 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不仅新闻的采集、发布和传送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更要慎重。也就是说,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要采取对法律负责对真实性负责的态度,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地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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