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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九年至今仍未审结 法律专家评论办案过(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本案第二被告辩护律师,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伍先彪进一步指出,本案从1994年7月底案发到公安机关进入现场勘验后立案,至2003年7月22日最近一次开庭,时间跨度长达9年,每一个阶段都存在严重超期羁押的问题。一审法院最后一次判决是2000年10月8日,被告人当庭均提出上诉;二审上诉阶段的法庭审理期限法律规定最长为两个半月,但是至今没下判决,光二审期间超期羁押近三年。

  本案四被告人均提出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而一审法院四次开庭,每次被告人和律师都提出当庭验伤,法庭从未理睬。在第四次开庭时被告的手被反铐在后面,怕被告把衣服弄开,让审判人员看到伤痕。同时被告虽然在公安面前承认作案,但有的到了检察机关又全面翻供。在法庭上,四被告没有一次承认犯罪事实。这充分说明本案确实存在刑讯逼供。

  本案的现场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都是由公安人员自己在写,称提取北戴河牌烟头一个,但是这个烟头到底多长多大、外观颜色、没有记载;现场勘验称拍了照片,但烟头的照片始终未在庭上出示———完全有理由怀疑,这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烟头。从鉴定结论中看,公安机关是在对刀子作出血型鉴定后才从被告人家里搜出一把刀子,而鉴定过血型的那把刀子,却从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过。这样的证据,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他还提到,此次开庭,鉴定人承德市公安局法医岳红到法庭接受询问时承认,鉴定书的时间出了问题是自己工作的失误(记者注:1994年8月23日的鉴定书,于1996年7月25日又附加说明,称检验为1995年2月8日所作),烟头的大小她记不起来了,因此她拒绝回答。

  那么,没有准确记录,检材来源不清,鉴定人承认工作失误,但又就关键事实拒绝回答的东西,能用作给人定死罪的证据吗?至于某省公安厅对烟头的DNA鉴定,更是离奇古怪,鉴定书中称剪取烟嘴纸0.5公分一圈作为DNA剪裁,当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提出重新鉴定时,鉴定单位来了一个情况说明:“在DNA测定中将烟头全部用完。”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明能用作定案依据吗?

  一审法院在第四次判决时,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如果两次抢劫杀人确系四被告所为,哪能有“留有余地”的判决?惟一能解释的是本案确实存在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这种在司法实践当中重大的刑案,未形成证据链条,就定死罪,实属罕见。

  为了弄清此案久拖不决的性质,记者回到北京又采访了三位法学界著名专家,请他们就此案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这个案子关键是没有按照侦查当中收集证据的程序来办”

  樊崇义教授(63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参加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是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主要成员之一,多项主张被立法吸收。以下简称“樊”。)

  记者:省高院对此案提出若干疑点,最后又提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这种提法是不是站得住脚?

  樊:留有余地的判处是过去一个习惯的做法,真正按法律来讲,你达不到证据证明标准,那就应当按无罪来处理。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是执行的过程中,有些就做“留有余地的”来判了。

  记者:他们这样做不能算错是吗?

  樊:也不能说他对。这个案子的关键还是那个烟头和刀子的来源,你怎么知道是本案的刀子及本案的烟头,这就是证据的关联性问题。

  记者:如果控方在取证时违反了程序,这样的证据能否作为定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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