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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九年至今仍未审结 法律专家评论办案过(5)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记者:省高院在发还提纲中曾提出20多处疑点,但还提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您对这点怎么看?

  陈:我认为,这既不符合我们国家刑诉法的规定,又违法了法律的基本理论。我国是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第一审法院审判完之后,二审法院应该独立进行审判作出判决,但河北省高级法院,在发回重审时向一审承德中级法院提交一份发还提纲,提出了疑点,并且提出这种带有极大危险性的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的建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一审法院就应该判无罪。现在二审法院反复发回重审,原因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认为,这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的无罪推定原则。

  记者:问题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发回多少次。

  陈:没有规定多少次也没有规定他可以无限次发回。从法律模糊的角度来说,他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不应该让被告人受到无休止的羁押。这种无休止的羁押的背后,就是法院已经丧失了终极裁判的责任。

  记者:本案现场勘验称有烟头一个,但是当时没有拍照,对烟头的外观也没有准确记载,现场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这样的物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陈:根据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和各国的通例,如果一个物证,没有准确记载,我们称它为来源不明或来源可疑的证据,这种证据是绝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这样的证据如果采纳的话,很容易酿成冤案错案。勘验笔录的功能就是记载现场所发现的物证来源。还有,法律明文规定现场勘验笔录必须有见证人的监督和签字。现场勘验笔录为什么要有见证人的签字?原因很简单,比如公安机关自己单枪匹马的搞现场勘验笔录,很可能伪造证据。

  记者:这个法律规定是不是出于对公安人员的不信任?

  陈: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极个别的公安人员可能会出现工作上的失误,甚至可能伪造证据,是为了准确地提取证据,提高公安人员的办案质量。有公正的见证人在场还可以帮助公安机关的勘验笔录合乎法律程序,所以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就意味着参加勘验笔录的全都是公安人员,一旦违法了法律甚至伪造了证据,就说不清。北京已经有很多案件在审理时,没有见证人在场签字的勘验笔录法院拒绝采用,因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在这个案子中,不管是烟头还是勘验笔录,都违反了法律程序,都不能采用。

  记者:您对此案被告超期羁押的问题怎么看?

  陈:这个案子是1994年发生的。从承德中级法院到省高级法院,到现在已经9年尚未审结,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这不是被告人的责任,责任是检察机关没有能力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可是丧失人身自由的代价却让被告来承担。

  从全世界来看,很多国家是没有办案期限的,案件千差万别,办案期限延长是很正常的,但是羁押期限绝对不能无限延长。这个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羁押期限可以无休止地依附于办案期限,这是非常荒唐的,也是严重违反我国宪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基本条款的。你办案在法定期限内完不成,应该将被告人立即变更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个责任应该由他们来承担,不应该转嫁到被告人身上。在此案中,尽管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多次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都没有采纳,无疑等于让被告人承担了公、检、法办案无力的法律后果。

  对这种疑难案件,及时对被告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减少对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时间,这对公、检、法,尤其对二审法院来说,都会有一个相对轻松的办案环境,所以这种长期羁押的危害,不光是剥夺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而且造成了法院公正裁判者的形象彻底丧失。这个案件在最高检察院把超期羁押当作非法拘禁来处理的大背景下,是非常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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