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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九年至今仍未审结 法律专家评论办案过(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樊:他侦查程序不严格,一个证据的来源,按照刑诉法的规定,都要有严格的程序,特别是扣押,都要做笔录,笔录上都要做详细的记载,并拍成照片,特别是刀和烟头的来源。在调查取证上,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每个证据的来源都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程序不严格,就会使这个证据丧失关联性。

  记者:丧失了关联性的证据可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樊:那当然不行。关联性决定了可采性,没有关联性你怎么能采用它呢。

  记者:是不是这个案子的物证由于来源不清,又没有关联性,所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樊:从理论上来讲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记者:对此案的物证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过您怎么看?

  樊:物证当然应该在法庭上出示,让大家来质证。没有在法庭出示、经过质证的物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个案子关键是没有按照侦查当中收集证据的程序来办。

  记者:没有按照程序来办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呢?

  樊:就是违反刑诉法的违法行为。刑事诉讼法是个程序法,如果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来作就不会出这种漏洞。

  记者:现在这个案子出现了这种漏洞,久拖不决,而且还存在一个超期羁押的问题。

  樊: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是不能超期羁押的。就本案而言,已经羁押9年,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来权衡一下,如果仍然达不到证据标准,就应该按照刑诉法162条规定,疑罪从无。

  樊崇义教授还指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的基本特性和基本标准。它如同房屋的基石,房基不存,谈何房屋?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证据,一要具备客观真实性,二要同案件事实有着不可分割的,或经过中间环节和途径联系起来的关联性,三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收集而来。

  “如果证据不充分,事实肯定不清楚,如果确实查不清,不能无限拖下去”

  傅宽芝研究员(女,63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曾参加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工作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以下简称“傅”。)

  记者:辩护律师称,在庭上,省检察院检察员说案件还可以发还,您怎么看?

  傅:这样不行,尽管法律上没有这个规定,但不能无限制地发还。这个案件问题很简单,之所以这么长时间定不下来,关键是没有充分的证据,事实没有弄清楚。法律上没有规定发还的次数,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定不了,只能放人,因为你不能证实他犯罪。对此法律上比较清楚,这是他们执行的问题。

  记者:但是省高院这样无限的发还也不违法呀?

  傅:你虽然没有违法,能把案子拖一辈子吗?这是我们法律的漏洞。一般二审法院把下一级法院的问题给指出来,下一级法院就应该把指出的矛盾解决了再判。但是这个案子从最初侦查阶段你就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所以现在骑虎难下了。你说当地公安机关因为这个案子还立了功,那也不能因为自己的荣誉把案子这样判,你还是要对人民负责呀。

  如果省高院有20多处疑点承德中院没有解决,一审还按原判判决,二审就应该自己去查,因为一审没有解决这些疑点,我相信可能也补充不到证据了。20几个疑点主要是证据问题,搜集证据是要有严格程序的,既然关键证据的鉴定时间鉴定人说是笔误,那么其他的疑点怎么解决呢?鉴定书不可能错那么多的时间,这个鉴定书的时间是很重要的,你怎么能随便改呢,关键要事实存在。

  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如果证据不充分,事实肯定不清楚,如果确实查不清,不能无限拖下去。你可以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就不能羁押了。如果再查不到新的证据,那就应该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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