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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分析(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6、证人、鉴定人原则上不出庭。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而且现实中对证人出庭的权利保障不大规范,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原则上不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可在庭上概括说明即可,确需出庭的,才要求出庭。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

  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20日内审结。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独任审判员发现案件有不符合简易审条件和范围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制作《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送达公诉人和当事人。中止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之日起计算。

  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特点可以看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为了提高基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效率,简便、快捷便是其显著特点。

  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对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下面提及的这个案例也许过于特殊,但却能使人深省:

  谢洪武,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一位普通农民。1974年6月24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此后,谢洪武在玉林市第二看守所里度过了漫漫28个春秋。到2002年10月30日被无罪释放时,谢洪武已经从一个“总是笑眯眯”的健康青年,变成了一个白发驼背、口不能言、记忆丧失的垂暮老人。“人的一生能有几个28年?”这种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对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的漠视,与司法公正的目标背道而驰。我们国家要建立的是现代法治国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执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公民的权利。执法不是专制的工具,执法机关应当以平等地姿态和尊重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营造一种以尊重权利和保障合法权益为内涵的执法氛围。解读2003年中国十大法制新闻,其中有几条在此不得不提:1、在广州,孙志刚因被公安机关错误收容并被害致死,此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收容遣送办法废止,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出台。2、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经济困难的公民打得起官司了。3、公检法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建立起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全面启动,5种服刑人员可在社会上服刑,接受教育和改造。5、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从这些报道中,我们越来越感受到威严的司法活动在细微之处多了一份对个人尊严的体恤和权利的尊重,司法文明之风迎面而来。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而且仍在发生着重大变化,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中国社会的不断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执法观念也必须及时调整。这些变化使公众对执法水平的期望和评价标准也在不断升高,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载入宪法,反映了我们时代的精神和治国的基本原则,保障人权不再只是口号,而是我们执法者必须深思并实际去贯彻的任务,这对我们的司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乃至挑战。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参与人诸多诉讼权利,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要求确保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也就是说,只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尤其是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才能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首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诉讼过程参与得越充分、越有效,他们对诉讼结果的影响越大,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走过场,这是刑事诉讼公正性所必需的。其次,受到平等对待是人类本能的一种愿望,司法机关对平等对待每一位诉讼参与人,保障每一位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使他们的诉讼请求和实体权益受到同等尊重和关注,有助于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产生受到公正对待的印象,他们会认为其权益和人格尊严受到了尊重,他们所提出的证据、事实和主张得到了司法机关合理的考虑和采纳,从而使刑事诉讼被告人与被害人获知并了解,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是轻率的,而是依理依法,经过慎重的分析以后得出的结论。确保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恶信服和尊重。因为刑事诉讼中公正的要求,不仅是确保公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切实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样,被告人认同,被害人认同,人民群众也满意,就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环境,对社会的稳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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