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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3.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从当事人接受和法官认为适当两方面来予以考虑。对于精神这种无形的、超越物质的东西所遭受的损害,金钱只能起到一种抚慰的作用,而永远无法真正补偿精神上的极度痛苦。所以在立法上无法也没有必要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上下限,而是应该在个案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诉讼地经济状况等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比如两个基本情况完全一致的案件,由于受害人身份或诉讼地经济状况等情况不同,而导致两个判决最终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差悬殊,但只要法官认为适当且当事人表示接受,则我们就认为它就是合理的,因为它已经起到安抚被害人的作用。

  综上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在我国最高法院对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之即,刑事诉讼法也应进行必要的完善,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呼唤,也是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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