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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中量刑情节的理解与适用(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2.刑法对法宝情节的具体规定方式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四种法定情节,但具体规定方式又不同,概括起来共有十二种种规定方式

  第一、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第二、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2)非法种植山西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心眼儿前自动铲除的;

  第三、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第四、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㈣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五、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第六、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4)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的;

  第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人犯;

  第八、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

  第九、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第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未遂犯;(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犯;(4)自首的;(5)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新刑法从重处罚的情节规定只有一种)。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有31种,如(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②累犯;(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㈤与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相勾结实施刑法第t03-105条规定之罪的;(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判逃罪的;(6)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徒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从重处罚;(乃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㈤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9)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10)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13)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14)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1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1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1乃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1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19)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20)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22)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3)引诱、教唆、欺骗 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4)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任负责人,犯刑法第258  条(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  淫罪)的;(26)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插放的;(27)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 淫秽物品的;(28)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  事通信的;(29)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30)索贿的,按受贿罪从重处罚;(31)战时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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