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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与司法公正(2)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三、要保证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范性。程序的规范性是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检察机关在对具体案件进行立案监督中,要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具体讲,对于需要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要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决定;对于需要通知侦查机关立案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疑难、复杂或者重大案件,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通知侦查机关立案的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凡是立案监督的案件必须经过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程序,只有在对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后,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才能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严禁未经过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就通知侦查机关立案的错误做法。如果侦查机关在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直接立案的应认定为立案监督的案件。

    第三、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内部制约机制。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点之一,法律规定严格,政策性强,作为监督侦查机关严格执法的检察机关,自己的工作必须做到高标准,严要求,才能准确体现立法意图,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司法公正。要高质量的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内部制约机制尤为必要。

    一、要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应当明确,刑事立案监督不是刑检批捕部门一家的事情,它是以刑检批捕部门为主体,控申、起诉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一项综合性的检察业务。对如何分工明确地开展这项工作,高检院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从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承担的职责来讲,按下列程序运作有利于开展工作:凡业务部门在侦查、起诉环节中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填写《应当立案审查表》,将有关材料移送批捕部门审查;被害人认为应当立案但侦查机关不立案的案件,由控申部门受理,并将结果告知被害人;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侦查机关不立案的理由进行审查或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由批捕部门审查办理有关手续。

    二、要制定规范化的操作规程。刑事立案监督,事实上是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监督程序必须规范化,具体化,才能达到监督制约的目的。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印发了《关于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则》、《通知》、《规定》办事,做到严格程序,依法监督,坚决杜绝违反或不按规定监督的现象发生。

    三、要坚持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备案制度。实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备案制度是强化内部制约机制,确保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各级院对此要引起足够重视,要切实做到:下级院对监督的案件要及时报上级院备案审查,上级院对下级院报送的立案监督案件要确定专人在事实、适用法律上、内部运作程序上等各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对经审查发现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及时通知下级院予以纠正,以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四、要建立刑事立案监督机构。刑事立案监督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随着法律监督的加强和深入,司法公正对执法实践更加高标准、严要求。刑事立案监督的力度必然加大。为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各级检察机关要适应工作的实际要求,在批捕部门内设立专门的立案监督科(组),专司刑事立案监督业务,并要将那些责任心强、熟悉检察业务,工作细致认真的同志,充实到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岗位上,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有效机制的保障下得以有条不紊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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