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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与司法公正(3)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第四,注意研究解决刑事立案监督法律规定的边缘问题,作好跟踪监督,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实际作用。

    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应当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或相应的措施予以保障。为防止监督流于形式,现行的做法是:对于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在规定时限仍然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仍未纠正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也可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如果案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可以呈报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受理。对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可能有多种原因,检察机关应当分别原因,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权有针对性地跟踪监督,存在违法现象的要提出纠正,侦查不力的要督促,需要协助的适时介入,有意阻挠拖延的要查处,特别是要重点检察在立案活动中涉嫌徇私舞弊行为,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移交检察院法纪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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