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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之探讨(4)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首先,庭前教育要求审判人员、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尽量做到在开庭审理前教育被告人正确对待审判,消除其思想顾虑、畏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以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

  其次,庭审教育是教育的重点,由检察人员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具体内容是结合出示和宣读的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认,分析被害人危害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由于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尚小,生理、心理尚不成熟,很多是由于无知、不懂法律或一时冲动而犯罪,并且绝大多数是初犯,面对审判,他们往往十分恐惧和害怕,在庭审中的供述极易出现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由于害怕或高度紧张而对犯罪事实不敢供述或供述不清;另一个极端是由于胆怯而“顺竿爬”,别人说什么就承认什么,造成供述不实,这两个极端都势必影响庭审效果。为了提高庭审效果,更好地搞好庭审教育,笔者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必须有辩护人,因故未请辩护人的为其指定辩护人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外,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邀请未成年被告人的老师、学校领导或其单位领导到庭参加诉讼,参与庭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缓和庭审气氛。因为毕竟是他们熟悉的、教育他们多年的老师或领导,他们到庭对被告人来讲是一个精神安慰和依靠;二是有利于学校或单位全面了解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协助审判人员剖析其犯罪的原因;三是加强庭审教育的力量,可以从各个角度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四是有利于被告人有罪判决后的教育改造。一方面,学校、单位了解情况后,可以与法院相互沟通,采取措施,共同为其创造一个学习、工作的教育改造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打消被告人对自己被处刑后,特别是处以缓刑、管制或免除处罚后,由于害怕受到歧视,而不敢或无颜回到学校、单位的顾虑,从而有利于其今后的改造。当然,邀请未成年被告人的老师、学校领导或单位领导到庭参加诉讼,要尊重未成年被告人的意愿,注重实际效果,有选择地邀请他们参与庭审。

  再次,审判教育是庭审教育的最后阶段,由审判人员在法庭审判后进行,教育的内容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到的刑罚处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或对指控的事实能够认定,虽不构成犯罪但属违法的案件,极有必要增设一个教育阶段。以往做法是将庭审教育阶段主要设在法庭辩论之后、宣判之前,现在刑诉法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中更要严格遵循。因此,对于一审判决认定有罪的案件,均应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对于指控的事实存在,但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认定,又确有违法行为的,为增强对违法未成年人的教育效果,增设此教育阶段更能显其作用之大小。在此阶段,审判人员可以依据庭审中所查明的事实,对被告进行认罪服法或悔过的教育,使被告人明白自己犯了什么罪、违了什么法、对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应受到何种处罚。最重要的一点是让被告人明白受到刑罚处罚后怎样做、怎样去面对今后的生活,使其初步确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后,往往十分后悔,同时又非常害怕失去家庭的温暖,将来受到父母或同学、同事的歧视。因此当他们知道大家还仍然爱着他们,还相信他们时,对他们来讲是莫大的鼓舞,这更有利于他们树立起悔过自新的坚定信心;审判人员还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从各自的角度,对被告人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服法教育,并重点指明今后的出路,使被告人感到司法机关不仅仅是对其进行审判,而且还对其进行教育和挽救,使之充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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