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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申诉案件的成因及对策(3)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2、执法活动暗箱操作,办案程序和有关证据没有公开,致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产生误解。如泸县海潮乡油沟村村民吴某某长达三年控告该乡派出所民警谢某等2人对其刑讯逼供,经检察机关调查,控告失实不予立案。吴某某不服提出申诉,经泸县院两次复查仍不服,还多次到市、县人大、政法委、县委等部门反映。为了使吴某某息诉,该院第三次对吴某某的申诉进行复查,并针对吴某某提出的理由进行了调查,在获取大量证据的基础上,邀请了市、县政法委、人大、县委信访办、公安机关等领导,参加对吴某某一案的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办案人员向申诉人公开出示了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和法律依据,通过证据的展示,使申诉人甄别了证据,澄清了事实消除了意见分歧,使到会的领导了解了真相,吴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无言以对,此案息诉。

    3、受利益驱动办案,职责不分,缺乏监督,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导致错案发生。如前面所述的徐某某不服对其免予起诉案,该案就是在检察机关各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为单位创收的大环境下,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的案件。由于办案人员集侦查权、起诉权于一身,没有监督制约环节,以致该案在实体、程序上均出现错误,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4、有的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宗旨意识、群众意识不强,办案作风飘浮,工作责任心不强,诉讼效率低下,导致申诉人申诉、缠诉。如申诉人冯某某不服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案,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6月28日对申诉人冯某某涉嫌偷抗税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冯某某的办公室、住宅进行了搜查,依法扣押了相关财务帐单;同月19日对冯某某刑事拘留,同月27日冯某某被取保候审。之后,检察机关一直未对该案作出处理决定。冯某某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先后多次上访至人大、政协、政府、政法委等单位,对检察机关的立案查处不服,要求作出处理,并赔偿损失。控申部门于2002年经复查后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立案侦查决定,符合当时的立案条件,立案侦查是正确的。立案后,经调查冯某某对所欠税款采取的拖欠行为不构成偷、抗税罪,但因种种因素检察机关对该案一直未作处理,检察机关有过错。该案经复查后,检察机关当面向冯成秀作了赔理道歉,并予以撤案。

    5、对不服法院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工作的重视不够,监督意识薄弱,效果不明显。对不服法院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虽多,提出抗诉的极少。原因有多方面,一是在复查案件时,存在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是否启动抗诉程序的标准,忽略了法定标准,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二是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力度,不会监督。目前我们采用的监督方式是提出抗诉,而对有些存在问题的案件,采用这样的方式会产生负面效果,又没有其他方法解决时,多半选择了放弃;三是启动再审程序繁琐,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行使。现行《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控申部门复查案件后,认为应该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控申部门将案件移交给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再由公诉部门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规定使控申部门和公诉部门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相互扯皮现象,不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也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四是普遍存在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控申部门的办案人员配备不足,使监督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

    6、申诉无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也是导致申诉的原因之一。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发挥监督职能的载体。公民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得到法律的救助,而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申诉的有关条件和申诉的时间和次数没有作适当的限制,也不收取费用,对申诉人来说成本低廉。因此大多数申诉人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反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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