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搞好刑事公诉案件庭前程序审查(4)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对于经审查发现移送起诉的公诉案件不符合刑诉法第150条和《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缺少上述证据材料,不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案件,应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检察机关在三日内不补送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建立、健全或者加强一审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机构。尤其在建立“大立案”工作机制的同时,要适应新的刑事审判方式的需要,加强对一审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不能轻视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更不能简单“进行立案登记”。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一是由刑事审判庭进行庭前程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刑庭是从事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审判庭,人员业务熟,素质高,熟悉新的刑事审判方式,便于把关。二是由立案部门和刑庭共同审查把关。案件移送到法院后,由立案部门先交刑庭审查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开庭审判条件,如果符合,再交立案部门进行立案登记;否则,交立案部门决定不予受理,退回检察院。三是充实、加强立案部门审查刑事公诉案件的力量。四是在刑事公诉案件仍由立案部门立案的情况下,应当对《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对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不能简单进行立案登记,而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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