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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二、越权无效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它作为英国法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的直接后果,其最原始的根据是:既然议会法律至上,法院又必须执行议会的法律,所以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能超越法定范围,否则,法院即可宣告其无效或撤销它。经过长期的积累,法院通过解释的艺术以判例形式扩大并充实了越权原则的丰富内涵。现在越权一词几乎涵盖了全部行政违法形式,活跃的越权原则就像希腊神话中的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一样解释出各种违反议会意志的违法形式。但在英国,越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因而在理论上存在着广泛争论。根据英国法院判例的发展,越权理由主要有三类:一是违反自然公正原则;二是程序上越权;三是实质上越权。实质上越权又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超越管辖权的范围;二是不履行法定义务;三是权力滥用;四是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误。[20] 由于自然公正原则与作为约束权力滥用的合理性原则已发展成为一项单独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因此,狭义的越权无效原则并不涵盖上述所有方面,它所约束的范围只包括程序上的越权、超越管辖权的范围、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误。即便如此,越权无效原则仍旧是一个涵盖面广泛的原则,只要不属于自然公正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约束的问题几乎都可以用越权无效原则来约束。

  关于程序上的越权,是指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Failure to follow expressly prescribed  procedure),即行政机关违反成文法规定的必须遵守的程序。在英国人看来,程序不仅存在自身的正义价值,它还可以间接支持结果的妥当性,甚至直接决定结果公正;同时,程序的法定不仅利于实现公正,也能促进效率。所以,议会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力时,往往同时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根据议会主权原则,这些法定程序当然是行政机关必须首先遵循的程序规则,否则即构成程序越权。常见的法定程序有委任程序、咨询程序、说明理由等。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看,法定的程序规则被分为任意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两类。违反任意性程序规则的,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违反强制性程序规则的,才构成程序越权。[21] 至于两者的区分标准,法院采取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通常根据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个案中所受的影响来决定。一般来说,“如果违背该行为的要件的性质是无足轻重的,如果认为那些要求遵守这些要件的人其利益并未受到任何实际的歧视,如果由于认为这些要件是强制性的要件,可能导致严重的公共烦扰,如果法院以任何理由不愿意干涉这个被怀疑的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的话,那么,违反程序规则或形式规则很可能被认为属于指导性要件。”[22]

  关于超越管辖权的范围(Breach of Jurisdictional Conditions),它属于行政机关实体越权的情形之一。英国议会法在授予行政机关行使某项职权时,必然同时要规定行政机关行使相应职权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如果在法定条件不具备或条件不相符合时行使职权,即为“超越管辖权的范围”。而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定条件中,既有事实因素也有法律因素。事实因素又分管辖权事实和非管辖权事实。管辖权事实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最主要事实,缺乏这个事实即无管辖权。例如,内政部长对于不符合英国利益的人,可以命令出境。这一法律规定中,被命令出境的人是外国人的事实就是管辖权事实,如果被命令出境的人不是外国人,则部长对此案就没有管辖权;不符合英国利益的事实也是事实因素,但属于非管辖权事实。只有管辖权事实错误才导致行政机关超越管辖权;对于非管辖权事实的判断错误,除非是故意错误,法院不能以越权原则为基础进行司法审查。管辖权事实与非管辖权事实区分的标准在于后者的存在只决定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否合法,前者则决定行政机关对某事是否有管辖的权力。管辖权事实与非管辖权事实的区分标准并非绝对,不同时期,不同法院有不同标准。这种区分在理论上非常重要,在实际中却很困难。尽管如此,“但是英国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仍然采用管辖权的事实这个原则,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范围”。[23]影响管辖权的法律错误先前也被称为“管辖法律”,而不影响行政机关管辖权的法律则为“非管辖法律”。但是这种区别已经过时,现在的英国学者认为,法律没有不影响管辖权的,任何法律问题都影响管辖权,都构成超越管辖权的范围,都是管辖权错误,因此不存在“非管辖权的法律错误”。[24] 以往,对法律错误的司法审查,只有在错误属于“管辖法律错误”或“案卷表面错误”时,法院才有权撤销。现在,行政行为任何明确的法律错误都是管辖权错误,法院均可撤销。正如丹宁勋爵在1979年7月14日判决的“皮尔曼诉哈罗公学校董案”中所言:“正确行事的方法是这样裁定:任何法庭或裁判所均无权在与案件判决相关的法律上犯错误。倘若它犯有这类错误,那么它即是越权,可用调卷令纠正它的错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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