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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8)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正当程序或公平听证原则原本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后来通过法院的判例才逐渐扩大至行政法领域。最早在行政法领域确立行政机关适用公平听证原则的一个经典判例是1863年古帕诉万兹乌斯区工程管理局案(Cooper v.Wandsworth Board of Works)。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认为:工程管理局尽管有权拆除违法建筑物,但在行使其职权之前没有听取古帕的意见,违背了公平听证原则,因而其行为无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49] 该案因确立了行政机关适用公平听证原则的基本方面而成为英国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判例。但如前所述,二战后的一段时期,由于种种原因,该案所确定的公平听证原则曾一度被人遗忘。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随着人民要求听证权的呼声日高,1963年贵族院在处理“理奇诉鲍德温”一案中才终于又作出了恢复公平听证原则的决定。以此为转折,该原则重新受到重视并在广泛的基础上适用。

  在英国,行政法领域中的公平听证或正当程序的要求主要包含三项内容:一是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二是公民有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三是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50]一句话,公民有获得公平听证的权利,尽管听证不一定像法院开庭审理一样正式和复杂。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对于当事人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决定时违反公平听证的原则,则该行政决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决定;即使是对当事人影响较小的行政决定,也会被认为是可撤销的决定。

  五、结语

  在英国,如果说合理性原则主要是实体法原则的话,那么程序公正原则则主要是程序法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则既涉及实体也涉及程序;如果说越权无效原则(狭义)要求行政权的行使不得超越议会法明确规定的条件,是一种授权法原则的话,那么合理性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则主要是一种普通法原则。从这个角度,英国的这三项原则是平行的。当然,广义的越权无效原则包含着合理性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后两者实际上是要求行政权的行使不得超越议会立法所隐含的条件。从这个角度,合理性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又只是越权无效原则这一总原则的分支部分或补充原则。这就是英国以上三项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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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A.V.Dicey,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London: Macmillan Education Ltd., 10th ed., 1959, P202~203.

  [②] (日) 畑中和夫:《“法的统治”与“法治国家”》,林青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③] 参见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9页。

  [④]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

  [⑤]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⑥] 张彩凤:《英国法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页。

  [⑦] 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51页。

  [⑧] (英) 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8页以下。

  [⑨] 同注⑤,第54页。

  [⑩] H.H.Marshall,Natural Justice, London: Sweet & Maxwell,1959. P.8.

  [11]同注⑤,第95页。

  [12] Salemi v. Mackellar(No. 2) [1977] 137 C. L. R. 369,at 419 ~ 420. 转引自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法理学与法文化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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