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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治走向法治——中国行政法十年的回顾与展(9)
www.110.com 2010-07-26 11:09



  其二,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律监督机制。中国在八十年代中期以后,加强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置了监察部,在行政系统外部建立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形成了初步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这个体系目前还不完善,还有较多的缺陷,尚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根据法治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对之加以新的改进和完善,其主要措施包括: (1)进一步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特别是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许多学者建议在权力机关内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2)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有人建议改变这两个监督机关目前的从属关系,使之由目前从属于行政系统转变为从属于权力机关系统,使其地位更加超脱,更加权威,从而监督更有成效; (3)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由目前只能审查涉及到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扩大到能审查涉及到公民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的行政行为,由目前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大到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4)进一步加强舆论机构对行政权运作的监督。行政公开,政府接受舆论监督,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对行政行为的报道,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这既是法治行政的要求,也是现代民主的重要标志*43. 为此,国家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以保障舆论机构获取信息、发布信息的权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舆论监督成为行政法制监督中的重要和有效的环节。

  其三,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涉及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是政企分开,使政府真正成为政府行使管理、监督,指导,服务等功能,而不要去干涉企业具体的人、财、物、产、供、销等具体事务,更不要自己办企业,经营企业;其二是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适当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管理职能,既防止中央过分集权,又防止地方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转变政府职能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相联系。转变政府职能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改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社会经济事务事无巨细的干预,对个人的自由和企业、组织的自主权的不适当控制,变指令性管理为指导性管理,变微观控制为宏观调控;另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将大量的可为社会和公民群众自治性组织管理的事务转移给社会和群众自己管理,充分发挥各种社团组织(如作家协会、律师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会、妇女联合会等)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的作用,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时的“大政府、小社会”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

  小政府、大社会“。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公民个人和社会的控制,扩大公民的自由和企业、组织的自主权,是法治行政或行政法治的重要要求,是未来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

  结  论

  1986年至1996年十年,中国行政法发展所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其中最大的成绩是在行政领域开始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但是这种转变尚未完成,在转变的道路上还有很多客观的和人为的障碍,还可能发生某些暂时的挫折或局部的倒退,但是中国已形成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看,从整个国际、国内现在和未来的大气候看,中国民主、法治的前景是美好的,总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这种美好的前景和发展趋势犹如“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杆尖头了的一只航船”:“立于高山之巅远看东方已见光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轮朝日”和“躁动于母腹中快要成熟了的一个婴儿”。*44 我们完全可以预言,不需要很长时间,在人类即将开始的新世纪,一个民主法治更加健全、完善和统一、富强、文明的中国将屹立于世界东方。

  注释:

  *1 五十年代初期和中期,中国还是比较重视法制的: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务的管理规则和管理方式(这个时期仅正式登载于《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 195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4-1956)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就有829个)。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一般也能得到遵守和执行。尽管这个时期,中国的行政管理并非完全依法办事,甚至主要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政策和领导人指示、命令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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