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8)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四、原有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流弊
证据的分散是指允许在不同的程序中分别提出不同的证据。证据的分散必然导致诉讼的分散。分散的诉讼必定是迟延的和不经济的诉讼。因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极易被当事人滥用而导致诉讼混乱的弊病。其一,在开庭审理中无法使质证工作顺利进行。其二,使庭审难以顺利进行。在日本,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证据交换问题争议很大,但对“允许当事人在以证据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审前准备程序终结后可以提出新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必然会使庭前证据交换中争点和证据的整理失去实际意义”之事实是无异议的。在德国,有人形容该国的诉讼程序就像火车从一个站徐徐地开向另一个站,直到抵达终点站为止。在德国自由放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时期(1924年改革以前),诉讼程序进行的速度快慢,而且实行当事人主义。
在我国,庭前交换证据的概念通说是指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在开庭前由法院主持各当事人将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交换,从而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诉讼活动。
参考文献:
[1] 黄水林 李序根 论行政诉讼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中国法院网
[2] 邓和军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2003年2月26日
[3] 布伦南法官的话转参见李凯、杜建国:《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利弊谈》,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4期,第27页。
[4] 邓和军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2003年2月26日
[5] 参见韩珺:《试论建立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第53页。
中国法院网·吴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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