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行政诉讼法论文 >
试论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5)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六、完善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建议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交换的程序功能以及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一步完善证据交换制度。

  (一)完善立法。根据《证据规定》,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否则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例外:一是在第一次证据交换之后提出反驳证据,即收到对方的证据之后,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而提出的证据。二是在法庭上提出新证据,在一审程序中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在二审程序中指一审程序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应该说,上述规定是科学的,也是合理的。然而,由于有些人机械地、错误地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认为《证据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并对其效力提出异议,导致了证据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为解决这一问题,澄清认识是十分必要的,但从根本上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或者制定《证据法》,在更高的法律层次上确立当事人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等原则,明确证据交换的功能,并修正《证据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还原证据交换作为事实发现手段和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删除关于质证、证人作证的规定,以维护庭审功能的完整性。同时,应当发展其他事实发现手段,如借鉴普通法系国家事实发现程序中的调查发现、询问发现、请求承认和物理发现方法,改变证据交换一个程序包揽所有事实发现任务的状况。

  (二)实践中灵活运用证据交换程序。证据交换作为事实发现和庭前准备程序,应当根据案件的需要而决定是否采用,这在前面已经阐述。实际上,对于大多数证据不多的案件,与其交换证据后紧接着开庭,不如直接开庭,在庭上出示证据并质证,除非以后行政诉讼法将证据交换作为必经程序规定。但是证据交换制度的滥用同样也肯定会导致诉讼迟延,增加诉讼成本,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应注意加强对滥用证据交换制度的防范。防范的措施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证据交换的禁止事项。如在美国,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证据交换制度,联邦民诉规则第2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证据交换制度对当事人及其他人产生迷惘、威胁、压迫和不必要的负担及费用。商业秘密不能成为当事人拒绝证据交换的理由,但当事人可以商业秘密为由请求法院签发保护令(protective order)。另一类是法院加强对证据交换的管理。如英国民诉规则规定,法院应就需证据佐证的争点,决定争点所需证据种类、性质及提交文该证据的方式加以指导,并可依职权排除本可被采用的证据,还可限制反讯问(cross-examination)。[5]美国联邦民诉规则规定法院可以通过举行审前会议、安排日程来强化对发现程序的管理。法国民诉法规定法院具有监督当事人准时交换诉讼请求和通知证件、监督事实调查等权力。这些措施都能在一定程序上制止当事人无意义的诉讼活动。这些都是我国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所应该借鉴的。

  (三)合理安排证据交换的时间。证据交换之后,应当给予当事人一段适当的时间,以便当事人核实证据,准备质证和辩论意见,因此,不宜在证据交换之后立即开庭。对本无证据交换必要的简单案件,证据交换的环节可以省略;对有证据交换必要的复杂案件,则应在证据交换和开庭之间设置一个时间间隔。具体时间可根据情况而定,法院可以征询当事人各方的意见。

  三、实践、运用

  由于《证据规定》对证据交换规定的较为原则,审判实践中对一些具体问题还缺乏操作性,主要是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证据交换程序的内容等。其中对证据交换程序中可否质证及如何与庭审活动的衔接,各地法院作法不一,分歧很大。有的法院在证据交换程序中仅组织当事人将证据交接,核对与原件是否一致,对证据的质证在庭审的进行;有的在证据交换程序中由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庭审中将举证、质证程序再进行一次;有的在证据交换程序中对证据进行质证,庭审中法庭调查阶段就不再进行;有的则在证据交换程序中主要归纳无争议的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留待法庭调查中进行,当事人在证据交换程序中不发表异议的理由。此问题的处理是否适当,却直接关系到庭审质量及庭审程序的合法性,所以有必要予以澄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