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发展趋势及我国(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救济包括民事救济(Civil Remedies)及刑事救济(Criminal Remedies)两种救济途径。从发展趋势上,许多国家的法院在裁判中均在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司法救济的力度。
1 在民事救济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侵权者课以较重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后,被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支付损害赔偿金(包括惩戒性赔偿金)、侵权获利、判决前后的利息(Pre-and Post-Judgement Interest)、诉讼支出、销毁侵权产品的支出等费用。法院可判令被告全部赔偿原告这些费用。以加拿大为例,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法院可判令被侵权人向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金(Damages)、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在确定以上两个数额之后,法院仍可根据侵权人侵权的情节判令其向被侵权人承担惩罚性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的范围为5000加元至50*!000加元。对于故意侵权者,法院可判令侵权人承担的被侵权人律师费的数额,高于其正常支出的数额,并应按其承担的损害赔偿金、侵权获利以及惩戒性赔偿金的总额来向被侵权人支付判决前后的利息。即使对非故意侵权者,法院也可以判令其向被侵权人赔偿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ZW(〗同上,第108-110页。在丹麦,侵权人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销售利润的减少、被侵权人为恢复其产品的市场地位及其商业形象支出的费用、调查侵权(如购买侵权样品等)而受到的内部损失(Internal Loss)。Se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 Denmark,Cars Karnoe,September 1999,Bering
在著作权领域,侵权人除对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外,若侵权人的行为给被侵权人的精神造成损害的也应进行赔偿。如在澳大利亚,如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著作权人有可能处于一种尴尬或声誉受损的境地,从而给其造成痛苦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See International Copyight Law and Pratice,Vo1ume1(2),AUSTRALIA,James Lahore
在许多情况下,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非法利润以及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是非常难以计算的。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也常常会遇到这个问题。国外有些国家是通过法定赔偿额或法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来解决此问题的。
所谓法定赔偿额,就是指由法律规定一个赔偿额度,由法院依据侵权的具体情况,在此额度内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例如,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美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额度为500美元至20 000美元。李明德《美国版权法中的救济措施》,《电子知识产权》,1999年第4期,第20页。关于法定赔偿额的适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有条件适用原则,即只有在无法确定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或及侵权人的非法获利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赔偿。二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原则,即权利人在判决前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法定赔偿额,而不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是否难以计算。马骁《关于法定赔偿额问题》,《著作权》1999年第2期,第39页。
所谓法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就是指在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难以查清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以合理使用费作为其索赔数额依据的计算方法。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起码不应低于正常许可费。权利人在主张合理使用费作为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时,可以不提供其受到损失方面的证据。Se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Denmark,Lars Karnoe,September 1999,Beijing
(2)根据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及法院的判决,侵权人负有销毁侵权物品(Infringing Goods)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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