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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发展趋势及我国(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已经法院确定为侵权的物品,决不能准许其再流入市场,以防对权利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在诉讼中,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判令销毁侵权物品。假如不存在其他的解决办法或者销毁不具有非合理性的话,销毁侵权物品是预防其再流入市场的最佳途径。德国商标法第18条第1款对侵犯商标权商品的销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7年4月10日就一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维持了上诉法院有关判令被告方销毁侵权商品的判决,并认为销毁这些侵权商品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并不能使销毁具有非合理性。Decision of the Federa SupremeCr(Bundesgerichtshof),April 10,1997,-Case No IZR 242/94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and copyright,No 2,1999 销毁侵权产品本身也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美国、丹麦等国的著作权法中,均有销毁侵权产品、侵权工具的规定。对于侵权产品或侵权工具,可由法院的法警销毁,或在权利人的监督下由侵权人自行销毁,或者由侵权人将侵权产品交权利人销毁,因销毁侵权产品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应由侵权人承担。

  (3)根据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及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以作出侵权人不得再侵犯权利人权利(甚至包括未来权利)的禁令

  依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侵权人一贯侵权的事实,有些国家的法院可以作出禁止侵权人再侵犯权利人权利(甚至包括未来权利)的禁令。在美国Dow Jones公司诉日本一家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中,原告是《华尔街日报》的出版者,对该报享有著作权,被告自1986年起一直使用该报上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来编辑自己的报纸《美国信息研究组》(ReserchGroupforU SInformation)。在诉讼中,日本东京地区法院经对日本国版权法第112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作出合理解释后,作出了被告在未经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不得翻译、使用原告未来将出版的报纸上文章的禁令。法院认定,若等原告的作品创作完成以及被告已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之后,由原告向法院起诉,则原告的权利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日本最高法院维持了该禁令。Decision of the Supereme Court,June 8,1995,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and copyright,No 2,1999.

  在侵权人一直对权利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预见侵权人有可能继续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哪怕是未来产生的权利,法院作出侵权人不得再侵害权利人权利的禁令,是对权利人的有力保护。

  (4)侵权人负有告知权利人与侵权行为有关信息的责任。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享有一种知情权(Rightof Information),即要求侵权人向其批露与侵权有关的信息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法院将强迫侵权人回答与侵权有关的问题、提交与侵权有关的文件。侵权者可批露的信息包括侵权产品的来源、制造者、进口者及供货者的身份等内容。Se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 Rao Coca,Sino-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minars,BeijingTrips协议第47条对此作了规定:“成员可以规定,只要并非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协调,司法当局均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将卷入制造和销售侵权商品和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销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给权利持有人。”Trips协议,郑成思译,载《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北京出版社,1994年9月。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享有的知情权,对权利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只有侵权者了解这些信息。而只有侵权者向权利人批露了这些信息,权利人才可以追究其他侵权人的责任,才可以从源头上制止对自己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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