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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总之,从责任后果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必定是引起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可因多种原因而产生,除侵权行为外,还有违约行为。但违约行为不仅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产生违约金、定金、强制实际履行等其他责任,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是损害赔偿,而不能是其他责任形式。

  但在我国,损害赔偿并非侵权行为唯一责任形式。民法通则第六章对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作了统一规定,实行一元化的责任立法体制,[14]除了赔偿损失,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因此我国学界不把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必然相联系,而把那些仅仅引起停止侵害、排除危险等责任的侵害行为也纳入了侵权行为。[15]因此就有必要对停止侵害、排除危险等责任的性质作一检讨。

  二、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是不作为请求权

  在大陆法系,停止侵害、排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请求权属于不作为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实际上就是不作为请求权在物权法上的表现形式。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16]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根据,有谓来自物权之直接支配性,有谓来自物权保护之绝对性。[17]物权,“是指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利益之排他的权利。”[18]物权包括二者,一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一为排他的保护绝对性。[19]因此笔者认为物权之直接支配性和物权保护之绝对性实际上是物权效力的两个方面,从正面看,物权乃物权人直接支配其物并享有利益的权利,从反面看,为保护物权人的这种支配权利的实现,就必须使其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赋予物权保护的绝对性。因此物上请求权从表面上看是物权保护绝对性的体现,从根本上看是物权支配性的必然逻辑延伸。

  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除去妨害和妨害预防三种。[20]物上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都是保护物权的方法,但这两种请求权是严格区分的,具有不同的行使要件。物上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在物权存在期间源源不断地发生,不因时效而消灭,其行使不以侵害人主观过错为必要。“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对之得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追及之效力,以回复物权应有之圆满状态,侵害人有无故意、过失均非所问。于构成侵权行为之要件时,并得对之请求损害赔偿。”[21]因此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会发生竞合。物上请求权的性质,较一致的观点认为是依存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22]

  由于物上请求权是因物权的支配性和保护的绝对性而产生,因此“从理论上言,凡属支配权性质之权利,均具有与物上请求权相类之请求权”[23].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条就人格权所设之保全请求权,商标法第61条就商标权所设之排除侵害请求权,专利法第81条就专利权所设之停止侵害请求权,著作权法第33条就著作权所设之保全请求权均属与物上请求权相类的请求权。[24]根据德国民法,妨害除去、妨害预防的效力除及于物权外,姓名权(第12条)、占有权(第862条)、商号权(德国商法第37条)、商标权(商标法第24条)、特许权(特许法第47条)、著作权、渔业权、矿业所有权、专卖权等权利亦承认有此效力。[25]但是,这些与物上请求权相类的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是有区别的,不应混为一谈。由于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的对象是生命健康和名誉、荣誉、姓名等,它们与物权的支配对象有体物有本质差别,从而导致了这类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形式,物上请求权不能完全准用于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例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物上请求权应为物权所独有。[26]因此,有的学者主张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物上请求权”的提法并不确切。笔者认为不论是物上请求权,还是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制度中与物上请求权相类的请求权都应统称为不作为请求权或禁止请求权。[27]这种不作为请求权具体到物权就是“物上请求权”,具体到知识产权就是“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具体到人身权就是“人身权上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属法定请求权,其内容、行使条件分别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一般只问侵害是否存在,别无其他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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