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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6)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28]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172页。

  [29] 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著作权所有者、出版权所有者或著作邻接权所有者,对侵犯其著作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的人或有侵权之虞的人,可请求其停止侵权或采取预防措施。”(此为不作为请求权之规定)第114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所有者、出版权所有者或著作邻接权所有者,对因过失或故意侵犯其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邻接权的人,请求赔偿因遭侵权所受到的损害时,若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获利,则所获金额即推定为该著作权所有者、出版权所有者或著作邻接权所有者所遭损害的金额。”(此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英国版权法第97条第(1)项规定:“在版权的侵权诉讼中,如果事实证明被告在侵权之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认为其行为所及之作品享有版权,原告则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但并不影响其要求采取其他救济方式。”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在侵犯版权的诉讼中,除了损害赔偿之外,还有禁令、清算等救济方式。而禁令则类似于不作为请求权或禁止请求权。

  [30]郑成思:前揭文。

  [31]吴汉东:前揭文。

  [32] 沈木珠、孙岚:《WTO知识产权协议侵权归责原则》,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33] 汤宗舜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页。

  [34]吴汉东:前揭文。

  [35]吴汉东:前揭文;董天平、郃中林:前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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