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⑩] 之所以认为罗马法上的“无形物”不包括知识产权,是因为在当时知识产权尚未诞生。另一方面,在盖氏对“无形物”所作的例举中,确实没有知识产权。
[11] [古罗马]盖尤斯 著 张企泰 译 《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 1989年12月版 第59页。
[12] 徐显明主编 《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 第204—207页。
[13]本文将知识产权客体称为“智慧创作物”。这一称谓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给“知识产权”所作的解释,即“What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the right given to persons over the creations of their mind.”其中的 the creations of the mind 即可被翻译成“智慧创作物”。资料来源于://www.wto.org. [14] 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具有的共同属性是由智慧创作物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对人类运用其智慧、知识和劳动所创作出来的非物质形态的成果的保护。
[15] 例如,知识产权各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重迭、冲突与共存等),各单行法是难以妥善协调的。如果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就可以合理地处理这样的关系。参见拙文:《试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原则》 刊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活动是第四次,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此前,我们已经进行过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因不同原因导致流产。第一次始于1954年,止于1958年;第二次始于1962年,止于1966年;第三次始于1979年,止于1986年。尽管每次停编的原因不同,但结果都一样,即民法典未能诞生。
[17] 梁彗星 《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于徐国栋主编 《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10月第1版 第15页。
[18] 由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所采用的编排体例是“第二编 财产关系法 第六分编 知识产权” 载于法律思想网 //www.law-thinker.com. [19] 参见法学时评网 //www.lawintime.com 王家福/郑成思/费宗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中国民法典。
[20] 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48-58页。
[21]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为“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该编共以三章78条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参见徐国栋主编 吴尚芝译 卢蔚秋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版。
[22] 该法于1994年11月1日通过并颁布,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蒙古国民法典》将智力成果与物平行对待,在所有权编规定了知识产权,然后在将知识产权与其他物之所有权等同地进行规定,即将知识产权划整为零地规定在民法典中。参见徐国栋主编 海棠 吴振平译 《蒙古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