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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连接模式选择(7)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1.5         大胆创新:将知识产权与普通物权糅合从制度层面讲,与纳入模式一样,糅合模式也是将知识产权整体编入《民法典》;但是,从结构层面讲,该模式下的知识产权不是独立的一编,而是被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吸收,只见其神韵,不见其身影。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是《蒙古国民法典》,1994年11月1日通过并颁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典共七编,它们依次为“总则”、“所有权”、“债的通则”、“合同责任”、“非合同责任”、“继承权”以及“涉外民事关系”。请注意:这七个编目中没有“知识产权”的身影。如果不仔细地查阅其具体内容,你就不知道它对知识产权作了规定。它采用的编目结构或体例,比较接近《德民》,但不同于《德民》。从总体上看,《蒙民》有创意,但对传统民法典未作突破。其创意表现为它非常大胆地将知识产权整体糅合到了传统民事权利体系。

    首先,《蒙民》“总则”第3条规定“创作智力成果”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根据之一,与其他几种法律事实平行地放在一起。[33]此规定既突出了“创作智力成果”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的特殊性,同时又肯定了“创作智力成果”与其他传统民法典规定的法律事实是平行的,为知识产权与传统物权或者所有权的糅合作了铺垫,为整个民法典体系的协调性做了准备。

    然后,《蒙民》“所有权编”第76条规定“智力成果”是“所有权的客体”,与传统的实体物和某些财产权客体同等对待。众所周知,《法学阶梯》早已将有形物和无形物(此处的“有形物”就是实体物,即是占有一定的物理空间,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此处的“无形物”就是不可触摸的物,实际上是财产性权利,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34])作为物权的客体,但是,“智力成果”却没有法律明确将它作为所有权或物权的客体。《蒙民》的做法无疑是具有创新性的大胆尝试,其理论基础是扩展“无形物”的内涵与外延。(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慧创作物(《蒙民》称之为“智力成果”),各国有比较一致的共识,几乎没有什么争议。[35](2)知识产权的客体本身就是无形物,将其纳入《法学阶梯》所指的“无形物”范围,那么,知识产权之物权性就有了历史依据。换言之,在罗马法时代,由于还没有诞生知识产权,人们对当时已经存在的智慧创作物(如作品、著作、论文等)在数百年或者上千年后能否成为重要的保护对象,缺乏认识环境,故而未涉及之。但是,老祖宗却给我们创造了一个极具前瞻性的概念“无形物”,为一千多年后的知识产权归属提供了依据。《蒙民》正好为此作了注解,将无形的智力成果与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同等对待,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是很好的一种新创意。

    第三,《蒙民》“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编第136条规定了“智力成果所有权的产生”。根据该条规定,智力成果所有权自创作此等成果之时起产生,即“所有权自动产生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的“智力成果所有权自动取得原则”与有形物所有权的取得原则几乎没有本质区别。有形物所有权取得的情形可能不同,但都是依据相应的法律事实而定。例如,通过合同取得所有权,以转移占有之交付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通过劳动取得所有权,以取得相应的劳动成果时间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等。智力成果所有权的取得,则以“创作智力成果”这一法律事实的完成为取得所有权即知识产权的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仅智力成果所有权的取得有例外,有形物所有权的取得也有例外,例如,房屋、车辆等所有权的取得需要登记等。由此可知,《蒙民》彻底地将知识产权融于传统民法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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