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知识产权法论文 >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连接模式选择(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因此,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分离,既不会破坏传统民法的结构和体系,也不会影响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而且也不会增加民法典编纂的困难。这种一石三鸟的效果,当然令人满意。但是,从民法典所具有的私权宣言书的地位看,如果它完全不提及知识产权,至少容易让人们产生这样的一种错觉,即知识产权要么不属于私权范畴,要么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知识产权的私权性是不容质疑的,《知识产权协议》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不论它是否已经加入WTO,都应当承认这个事实。那么,根据逻辑推理,就只能得出“知识产权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之结论。显然,这个结论更错误。这样的误解,我想没有人愿意看到。

    1.4         独立成编:对知识产权的整体纳入纳入模式,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独立编纳入民法典。具而言之,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平行对待,作为民法典中的一编。采此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越南,其《民法典》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独立编纳入其中。《越南民法典》于1995年10月通过。该法典共七编,它们分别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规范,第三编民事债和民事合同规范,第四编继承规范,第五编土地使用权移转规范,第六编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第七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该《民法典》所采之模式实际上就是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一种模式。此种模式将知识产权与物权(所有权规范)、债权等平等对待。

    另外,种模式也是徐国栋教授所倡导的。他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所采用的模式就是将知识产权法作为财产法下的一个分编(与物权法、债法平行),与《越南民法典》所采用之模式大体相同,所不同的是《绿色民法典(草案)》将知识产权法置于财产法下,即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或者无形财产权对待。这种观念与《蒙古民法典》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相似。

    这种模式与分离模式刚好相反。纳入模式的基本理念是:知识产权虽然未能进入罗马法,是一种后生的民事权利,但它毕竟属于私权大家庭一员,与其他早生之私权具有许多的共性特征,因此,应当让它回归。另一方面,罗马法中没有对知识产权作规定,并不是罗马法的编纂者有意想遗弃知识产权,而是因为在编纂《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时,知识产权尚未诞生,既无相关著述,亦无保护之法律规范。[28]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编纂完成前,以及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知识产权的影子。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充分的资料证明知识产权制度究竟起源于何时何地,但初步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发端于12、13世纪的欧洲国家,最初以君王的赐令授予能工巧匠们对其特殊工艺以特许权。最早的一部专利法是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的《专利法》,然后是1624年英国实施的《垄断法规》,1709年颁布的《安娜法令》等,直到18世纪末,以美国、法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颁布的专利法、版权法为标志,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形成。19世纪末,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的缔结为标志,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得到了许多国家的重视,而且开始进入国际保护阶段。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已经全面规范化。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从平面状态走向了立体状态,使知识产权与经济贸易正式联姻。

    由此可见,在传统民法典中,不仅《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不可能前瞻一千多年地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就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难有所为。前者的编纂工作始于18世纪末,成于19世纪初,于1804年开始实施。当时,知识产权制度还处于初生阶段,法典编纂者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刚刚起步,对其整体样态缺乏足够充分的了解,更何况法国编纂民法典的主要动机并不为了全面保护市民的私权利,而是想通过对私权利的保护来达到巩固其革命成果的政治目的。也就是说,前者之首要目的是进一步巩固政权,确立资本主义私有制,促使资本所有制顺利发展。[29]后者比前者晚近百年,但是,在后者编纂时,知识产权制度才刚刚为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接受,正在向国际保护发展的起步时期,其整体架构及其法律性质,还不确定。更何况,后者之编纂者师承的是古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不可能接受知识产权。此外,19世纪70年代,德国处于割据状态,各地的民事立法相当混乱,法律极不统一,各个邦各自为政。[30]而且德国当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非常低,无法形成统一的概念,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模式,因此,其民法典未涉及知识产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