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知识产权法论文 >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连接模式选择(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上述分析确定了知识产权法归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应当与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等平行。然而这只是一种应然性分析,实然性效果能成立吗?即知识产权法能够独立编纂成法典吗?

    提出上述诸问题的近因或者说直接原因是我国正在进行的第四次民法典编纂[16],远因或者说历史原因是知识产权法的血统身份。

    既成模式: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分合交融如上所述,既然知识产权法定位于民事法律范畴,那么,编纂《民法典》时,起草者就必然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连接方式。事实也的确如此。

    《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委员、民法学专家梁彗星教授认为,“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17]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非常重要,主张在民法典中专设知识产权编,以强调知识产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中国绿色民法典》就是这种模式的代表。[18]在考虑知识产权法是否应当编入民法典时,郑成思教授起初持否定态度,即不主张将知识产权法整体编入《民法典》,而应当法典化,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但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使其改变了原来的立场,同意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19]吴汉东教授认为,不宜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而主张在民法典中以一个或几个高度概括性的条款对知识产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然后在民法典之外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20]由上所述可知,我国民法、知识产权法学者都非常关注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并提出了自己的真知卓见。根据上述诸学者的意见和国外的立法实例,我们可以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连接方式概括为以下四类:1、分离式。该模式让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相分离,其理由是:知识产权法已经自成体系,其个性特征非常突出,难以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法国的做法是典型的范例:《法国民法典》只字未提知识产权,然后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最新的荷兰民法典原本打算将知识产权法纳入其中,但最后的结果却完全将知识产权排除在外,拟编纂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

    2、纳入式。该模式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民法典,使其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平行。此种主张的理论基础是:与其他种类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虽然有其独特个性,但共性还是主要的。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中,每一类权利都有自己的独特个性,但仍然能够有机地融合于民法典,而且几乎所有的民法典都是如此。由于成长的时间比较短暂,知识产权未能在法、德等传统经典《民法典》中占到其位置,但在一些新编《民法典》(如《越南民法典》[21]等)中,其地位便得到了肯定。我国《民法典》既然要成为新世纪的国际代表作,就必须敢于创新,大胆尝试,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其中。

    3、链接式。该模式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链接。民法典是市民权利宣言书或者私权宣言书,因此,应当为一切私权提供保护。具而言之,一切私权都应当在民法典中有其地位。将知识产权排除在民法典之外,无异于是对知识产权私权性的否定,这显然欠妥当;但是将知识产权法全面纳入《民法典》,与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等并列,则又无法突显知识产权之个性特征,可能会使民法典扭曲变形。因此,最合理、最有效的做法是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进行链接。具而言之,民法典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对知识产权作出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然后再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使知识产权法典与民法典成链接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