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知识产权法论文 >
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的探讨(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四)关于“特定”的含义

    特定(Specific)作为限定词在定义中被放在有用信息之前,以限定有用信息或知识的范围。这个范围主要包括前述“知识产权的范围”一节所描述的内容。关于自然现象和规律及人类智力活动规则的发现和总结等知识,通常不以知识产权的形式予以奖赏,而仅以其它形式(如宣传表彰、提高工资待遇、晋升职称职务、颁发奖金等)进行奖赏。所以,并非任何有用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体哪些知识是知识产权客体的内容由法律规定。

    (五)关于“法定”的含义

    法定(Legislated)作为限定词在定义中被放在支配权和名誉权之前,以说明支配权和名誉权是由法律赋予、规范和保护的。

    作为私有财产,知识产权是法律设定的。在知识产权法律诞生之前,私有财产并不包括知识产权。现代社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法律规定的,否则商业秘密也难以成为经济学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就难以作为财产进行市场估价和交换。有形财产则是天然产生的,其私有财产属性早在法律诞生之前就已形成。法律的作用仅仅是加以认可和规范而已。故法定专属性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重大区别之一。

    知识产权作为经济意义上的财产,其法定产权属性还可以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解释。与有形财产不同,由于知识的信息特征(易无限复制和传播、不因使用而消耗、可多主体同时使用),知识产生之后,不具有天然的稀缺性(除非人为保密,而这往往难以做到),因而不具有边际效用价值,从而不能成为财产。必须由法律规定对特定知识权利标的的专属性,造成人为的稀缺性,才能使知识产权成为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

    既然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那么它就必定要体现立法主体的意愿,并只能在法律管辖的范围内生效。显然,立法主体不仅要考虑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还要考虑知识使用者、商品消费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知识的传播扩散对人类社会进步的利益。因此,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是立法主体权衡各方利益,以提升社会整体利益和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为宗旨而创设的。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时间性及地域性等,都是由于“法定”而产生的。

    (六)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为民事主体(Civil Subject),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些文献(如文献1,3)对知识产权主体的界定并不包括非法人组织。但考虑到某些弱势群体往往不懂得或没有条件成立法人来维护本群体的合法权利,必须由当地政府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代理人来代表他们主张权利,但代理人并不是权利的主体,所以本文建议知识产权的主体应包括非法人组织,即应包含民事主体的全部内容。

    知识产权的属主为民事主体,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是私权,这是在TRIPS协定中明确的。但这里的私权并不仅指个人权利,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私权的纠纷应由当事各方自行解决,或依照法定程序请求法定机关(法院、法定行政管理机构、法定仲裁机构)解决。由法定机关解决时,通常原告方负责举证,双方进行辩论,由法定机关依法做出裁决。控辩双方需支付法定的和其它必要的维权和应诉成本。政府一般不应主动动用公共资源来处理私权纠纷。

    但知识产权既然是法定的,且涉及社会各方利益,就会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社会公共问题。实践也证明知识产权往往不仅涉及私权,还涉及公众利益。例如,假冒他人商标的直接受害者往往是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众;大量群体性侵权事件存在时,就会导致市场或投资环境恶化;等等。可见,在一定条件下,知识产权问题会从当事各方的民事纠纷转化为社会公共问题。当知识产权问题对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公众利益产生影响时,就需要政府依法直接介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