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知识产权法论文 >
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的探讨(6)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以光碟为例,一方面,企业在销售正版光碟时,应当考虑当地的正版消费水平和维权成本,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以谋取企业的最大利益。如果价格太高,必然有大量消费者不愿买,同时盗版将很猖撅。这将导致企业正版销量下降,维权成本上升,企业总的获利降低。这时企业应当适当降低正版价格,一方面压缩盗版的利润空间,降低盗版猖撅程度,从而减少维权成本;另一方面通过正版薄利多销,增加利润总量。两方面共同作用,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因而在不同的国家甚至不同的地区,企业销售相同产品的价格应当有所不同,但获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是一致的。这就是在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作为私权所应经历的市场博弈过程。

    另一方面,如果该国家或地区群体性盗版猖撅,企业无论采取什么价格战略都难以降低维权成本、难以获取自己的合理利润,则企业和产品将不得不退出该市场,由此导致该地的市场和投资环境恶化,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时就应由政府出面动用公共资源打击盗版,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盗版风险和成本,降低正版维权成本,从而整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和投资环境。但政府在动用公共资源打击盗版时,应当考虑付出的代价和所能带来的改善市场和投资环境、从而造福于社会公众的效果。如果得不偿失(当然要从综合和长期整体利益来看),政府就没有必要主动介人。其原因是政府所掌控的公权或公共资源是社会公众的,只能用于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公众利益。

    此外,地理标记、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等属于某特定人群的知识产权的属主或代理人可以是代表这些特定人群的各种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社团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当政府作为知识产权的属主或代理人时,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成了公权,因为政府这时的角色仅仅是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

    四、专利权的正当牲

    专利权针对的是技术方案这一大类有用信息,也是知识产权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与其它有用信息(如作品、地理标记等)不同,技术方案很容易产生非剿窃性相同或相似,因而对专利权的正当性的争议更大,有必要专门讨论。

    根据上述定义和讨论,专利权也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与生俱来的。也就是说,专利权并不像许多人以为的那样:具有绝对的正当性。这里的所谓正当性,是搭便车或不劳而获的反意。但是,法律在授予和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也剥夺了他人通过自主创造而获得并商业化使用相同或相似技术方案的正当权利。甚至可能在先发明者由于在后申请专利而被剥夺合法产业化的权利。为使专利法具有更多的正当性,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在先发明原则,而不是在先申请原则。但是,发明是否在先很难辨识,认定成本高,可操作性较差。所以多数国家仍然采用在先申请原则。且即使做到了对在先发明者授权,又如何不剥夺在后自主创造者的正当权利呢?这里的难点在于难以辨识在后者是否独立于在先者自主创造。或许有人会说,既然已有在先发明,就没有必要进行重复创造,浪费人类资源,购买在先发明者的专利许可就行了,这似乎是剥夺在后创造者权利的正当解释。但仔细分析,这种解释站不住脚。首先,基于各种考虑,法律规定在受理专利申请时,给予专利申请一定的保密期,即并不一定立即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内容。且即使公开,他人也难以很快知晓。在不知晓的情况下,购买专利许可根本无从谈起,他人进行自主创造也就在所难免。但法律却说,这种自主创造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产业化。显然,这种情况很难用正当性来解释。其次,即使知道已有在先发明,如果不被许可,他人也不能使用该技术方案;或即使被许可,但价格远高于自主创造所需投人,也增加了被许可人不应承担的负担。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公平的。但法律却并不因此而同意他人使用自主创造的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这种情况也很难用正当性来解释。可见,专利权只具有尽可能多的正当性,而难以具有绝对的正当性。因为从可操作性上看,绝对的正当性难以通过法律实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