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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财产权(下)(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综合以上三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网络财产(现阶段主要表现是网络游戏的虚拟人物帐号和虚拟道具)是有使用价值的。在游戏中,不同的虚拟人物和虚拟道具具有各自不同的功能,往往级别越高的虚拟人物在游戏中的自由度越大,可以完成的任务更多,例如去更加危险的地方寻宝,创建属于个人的帮派和行会等,对于同样在玩这个游戏的玩家来说,由于时间或者精力的关系,不能长时间的自己完成升级、寻宝等种种过程,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得到一个帐号是来满足自己在这个游戏中的梦想是切实可行的,这个帐号对于购买者来说,可以给予他更多的游戏满足感,帮助他成就自己在游戏中的种种想法,他在操纵这个虚拟人物时更有乐趣,这就是这个帐号对他的使用价值。同样的道理,一个在网络游戏中具备特殊功能的道具能够给虚拟的角色更多的技能,对于玩家来说,也是一种使用价值。

    第五章  网络财产权概念和特征我们认为,网络财产权指的是民事主体通过网络活动在特定网络环境中形成的能够自由处分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和其他类型的财产权利一样,这种处分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权利的经济价值最终都能够通过一定数量的金钱形式表现出来。

    第一节  网络财产权概念解析一、网络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网络财产权是一种支配权,与传统权利不同的是,支配的对象(或者说权利的客体)不同。我们认为,支配的表现在对特定用户名和密码的拥有,以及能够通过相关的密码验证措施,支配的实质在于通过对以上特定网络用户名的拥有取得在特定网络环境从事各种活动的权利。

    支配性权利具有无需第三人配合就能行使,并对抗一切不特定第三人的特征。但是我们要认识到,传统的对抗一切不特定第三人的对世性,在网络财产权中仅仅针对同为网络用户的其他网络主体,而不是网络环境的提供者。网络财产权中有特殊之处,网络财产权的取得即行使,需要网络环境提供者的认可和帮助,网络环境提供者就如同网络环境的上帝,在技术手段上有消灭网络财产的可能,这一点后文还要进行分析。

    网络财产权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排斥他人对网络财产的侵害,网络环境中每一个用户名都是特定的,这种特定也表现在其所有人也是特定的。在网络环境中的侵害财产权与传统侵害财产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侵害行为的科技含量更高,行为方式更隐秘,更难以取证。很多情况下侵害者和受害者素不相识,连侵害者都不知道受害者的身份,这给我们如何保护网络财产权提出了新的问题。

    二、网络财产权客体鉴于网络财产权是一个新概念,和财产权一样也具有开放性的特征,我们很难穷尽网络财产权客体的种类,在这里仅分析现阶段具有代表性的三类客体。

    (一)特定网络游戏的玩家资料

    网络游戏玩家的财产权是目前网络财产权的最佳分析样本。网络游戏玩家财产权主要是指玩家对自己在进行网络游戏过程中所使用的游戏人物和游戏装备享有的权利。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安装游戏的客户端程序后,可以登陆到运营商的服务器,用购买的点数卡或月卡换成游戏时间进行游戏,而运营商以出售点数卡的收入为利润来源。因此,玩家所购买的其实是经营商的服务而非游戏产品本身,双方形成了服务的合同关系。

    这里不同于传统的服务业,在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了一个虚拟的场所供众多玩家进行游戏,服务时间是不固定的。在这个场所中,玩家注册一个帐号,代表一个或者多个游戏中的虚拟角色,玩家控制的虚拟角色按照各个玩家不同的意愿进行活动,虚拟角色完成各种任务,消灭妖怪,寻找宝物,购买武器装备,在这种活动期间,还可以和其他玩家控制的角色进行各种交流。其中,玩家主要的一个目的是玩家在游戏时可以不断升级虚拟角色的身份,获得虚拟装备和财物。按照网络游戏的特点,虚拟角色的身份和虚拟道具装备是可以持续保存的,即在玩家下线后,经营商仍在其服务器内合法保存玩家在游戏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并保证其完整性。这些数据资料包括玩家的个人帐号的信息数据和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虚拟道具装备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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